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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自治區農墾局、水利廳統籌辦,各行業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我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寧勞社發[2003]11號)下發后。為使養老保險經辦業務統一政策口徑、便于操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認真做好中斷繳費人員的基本信息審核確認工作。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因繳費單位改制、企業破產、解散或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勞動關系、下崗出中心、調入非參保機關事業單位等原因而中斷繳費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分類對中斷繳費人員的養老保險信息數據進行整理,通知本人填制《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對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審核確認,并由本人簽字認可。凡屬于應續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協助繳費單位和個人做好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已不屬于續保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做好職工原繳費關系的封存和中止認定工作。 對職工中斷養老保險關系前,凡繳費單位欠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必須抓緊清理欠費,對中斷繳費前的欠費進行補繳。對無法或無力清償欠費的,欠繳養老保險費期間的欠費月數,不得記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因解除勞動關系后暫無力繳費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專門的中斷臺賬和數據庫,妥善保存他們的養老保險關系檔案資料,為以后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深入實際,加強政策宣傳,為解除勞動關系的中斷繳費人員以及出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人員講清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義務,講明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計發的相互關系以及如何續保等具體規定,及時幫助職工辦理續保手續,為其提供便捷服務。 二、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問題。 1、對屬于自治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中辭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和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各類企業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個人要求補繳2002年12月31日之前所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度內已核定繳費基數并有部分月數已繳費,需補齊其余月數繳費的。仍可沿用已確定的繳費額續繳。沒有核定基數的,統一采用以各年度全區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乘以年度自治區規定的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再乘以補繳月數的方法計算補繳。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算記賬對照表(一)》計算補繳金額,并按規定記賬。滯納金減半征收,計算期為一年。申請補繳的截止期限為2005年12月31日。逾期繳納的,從2003年1月1日起,以補繳基數為準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2、對參保范圍內的繳費個人因轉移工作單位等原因,接續養老保險關系補繳欠費時,應按參保單位核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有關政策計算補繳金額,不加收滯納金。原則上應在當年接續清繳,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3、對已參保的原干部、固定工因中斷繳費,現已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在補繳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按申請辦理退休時間計算確定補繳年限和補繳金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的欠費必須補繳,超出法定退休年齡后的繳費年限可本著自愿的原則繳納。補繳費到賬后記載個人賬戶,辦理退休手續。不愿補繳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以零指數計算,不計算繳費年限。養老保險待遇按本人申辦退休時上年社會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其退休待遇從辦理退休手續后的次月起計發。 4、屬于自治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保范圍的繳費單位,應參保而未參保、因繳費單位或個人原因而漏保或被查處強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單位和個人應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算記賬對照表(二)》計算補繳金額,按規定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未參保且已經沒有生產經營能力、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按國發[2000]8號文件精神,不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其退休人員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已參加農墾系統統籌的企業職工,因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在轉入各市縣續保前的中斷繳費部分應按農墾系統的有關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屬于農墾系統基本養老保險統范圍,因繳費單位或個人原因中斷或漏保要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工作單位同意,自治區農墾局按規定批準后的,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算記賬對照表(二)》計算補繳金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四、對城鎮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及非工薪收入的自謀職業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足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原則上應一次性結清個人賬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如本人自愿要求延長繳費時間的,要簽訂《延長繳費年限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五、對養老保險關系的信息記錄,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應作為主要信息反映。繳費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對中斷繳費年限應在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記錄中加以注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因中斷繳費年限對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或退休時間等重大信息進行變更。 六、關于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問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計算扣除因各種原因中斷養老保險繳費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應將各年指數相加后除以1991年起至本人退休時上年參保繳費的年限(含中斷繳費年限),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詳見舉例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退休基本養老金計算表》)。原寧人勞(險)[1998]399號文件中關于中斷年份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的解釋不再使用。 七、繳費個人因工作地或居住地發生變化,要求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出地和接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相互溝通盡快辦理。原實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的各單位,農墾、水利系統統籌單位,因企業改制、重組、破產、解散等原因,職工與企業(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實行分流安置的,職工檔案應移交戶口所在地勞動職業介紹中心,養老保險關系應按屬地管理原則,移交戶口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基金的轉移按職工跨地區流動情況處理。在移交時,原責任單位、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對個人的繳費信息進行認真確認。對沒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的,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補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