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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外僑辦、僑辦、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局,省直有關部門: 1995年10月23日,省僑辦、人事廳、勞動廳、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給早期歸國華僑退休后發放生活補貼的通知》(豫政僑字[1995]第38號),既為早期回國定居并參加工作的已退休歸僑,每人每月發放50元退休生活補貼。多年來,這一政策受到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歡迎,產生了良好的政治影響。 近10年,我省的物價指數和工資水平都有了明顯提高,相比之下,退休歸僑的生活補貼標準與此已不相適應。為更好地貫徹落實黨的僑務方針政策,體現對歸僑“適當照顧”的原則,根據《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精神,經研究并報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提高早期歸國華僑的退休生活補貼標準,即1969年12月31日前回國定居并參加工作的退休華僑,每人每月發放退休生活補貼100元。 經費開支渠道:從企業退休的歸僑,由企業列勞動保險費支出;企業效益不好,發放有困難的由同級財政補助;財政供給的機關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安排解決。 本通知自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人事廳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