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貫徹《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全區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內政字[2003]192號)精神,完善呼倫貝爾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適應不同人群對基本醫療的需求,結合呼倫貝爾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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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困難企業人員住院醫療保險(以下簡稱住院醫療保險)與大病救助醫療保險相結合,切實保障不同人群對醫療保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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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住院醫療保險適用范圍:關閉破產的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停產、半停產一年以上且無力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各類困難企業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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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每年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80%作為繳費基數,按照4.2%的費率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大病救助醫療保險費每人每年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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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關閉破產的集體企業和困難企業要整建制參加住院醫療保險,按年度終身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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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住院,不分定點醫療機構級別,符合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及支付標準》、 《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支付標準》三個目錄的,自付比例為40%。大病救助醫療保險待遇與呼倫貝爾市城鎮職工大病救助醫療保險待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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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人員從參保繳費之目起2個月后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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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海拉爾地區關閉破產集體企業、各類困難企業職工及其退休人員在辦理住院醫療保險參保手續時,關閉破產集體企業由其主管部門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困難企業認定辦公室提供所在單位退休人員檔案及花名冊(注明:單位名稱、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企業營業執照及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各類困難企業由單位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困難企業認定辦公室提供所在單位在職職工和退體人員檔案及花名冊(注明:單位名稱、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困難企業認定辦公室審核后,由主管部門或單位統一到市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管理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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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人員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間斷繳費后又參保的,斷保期間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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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住院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單建帳戶、單獨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原則運行。根據住院醫療保險基金積累情況,可適時調整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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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基金積累及運行情況,適時開展住院醫療保險人員的慢性病醫療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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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住院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和醫療管理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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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各旗市統籌區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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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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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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