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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等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復函》(勞社廳函[2003]31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從2003年10月1日起,我省行政區域內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今年底前補繳2003年9月30日以前單位和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免收滯納金。 三、對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在各級人才市場中不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規定的各類代理人員,各地應嚴格按照我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蘇勞社險[2001]35號)的規定進行清理,并轉入當地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在職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參照我廳《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間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蘇勞社險[2002]8號)第一條 第一款第2項的規定辦理,已辦理退休的人員,其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基本養老金,應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重新核定。 四、職工進入民辦非企業單位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可與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通過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等辦法,提高本單位職工以及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