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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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盡快規范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管理辦法,逐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一體化,根據《關于長春市集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試點的批復》(吉勞社復字[2003]4號)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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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集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以下簡稱市級統籌),實行統一繳費比例、養老保險費單基數提取,養老金全額撥付,逐步實行社會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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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級統籌按照兩級負責、目標管理、定額調劑、自求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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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集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自2003年4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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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級統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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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下列集體企業可按規定納入市級統籌。 (1)按照長府發[2002]12號文件精神,連續參保且正常繳費的集體企業。 (2)未參保或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現要求參保或恢復保險關系,能一次性補繳養老、失業保險欠費(含利息和滯納金),且有持續繳費能力的集體企業。 (3)參加市級統籌后,長期既不報表也不繳費的單位,視為自動放棄參保,每年清理規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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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未參保和實行市級統籌前企業因各種原因自行中斷繳費的,不能一次性補交欠費及滯納金,且無持續繳費能力的,根據國發[2002]8號文件精神,不能納入市級統籌范圍。其在職職工可到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窗口辦理參保手續;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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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養老保險費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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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繳費基數:根據吉政發[1998]22號文件規定,以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縣(市)當年規定的在崗職工月平均收入300%的,以300%作為個人繳費基數;低于60%的,以60%作為個人繳費基數。單位工資總額超過全部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以單位工資總額為單位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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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繳費比例: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7%繳費;單位按其繳費基數之和的24%繳費。繳費比例隨省級統籌的繳費比例進行相應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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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人賬戶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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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構成:2003年3月31日前,記入個人賬戶的實際儲存額和利息予以保留,與以后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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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2003年4月1日以后的個人賬戶的記賬比例,按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計算,其中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部分按個人繳費基數的4%記入個人賬戶,并隨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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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個人賬戶的記賬比例和利率與省級統籌單位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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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待遇的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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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細則》實施前或實施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按照吉政發[1998]22號文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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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加市級統籌的集體企業養老金統籌項目及調整辦法原則上參照省級統籌辦法執行。統籌項目外的費用仍由原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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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隨著社會保障能力的逐步提高,各地要根據基金承受能力,對原暫發一定數額養老金的人員,通過基金征繳,加強籌措力度,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足額社會化發放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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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業務及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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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集體企業,視繳費能力,采取自行申報辦法實行分類、按月動態管理。具體分類: (1)能一次性補交欠費,并能正常繳納當期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實行全額繳撥、社會化發放; (2)不能補交欠費,但能正常繳納當期養老保險費的,實行全額撥付退休費; (3)不能補交欠費又不能全額繳納當期養老保險費的,經審核認定后,暫借給一定數額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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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集體企業新參保和已參保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單位需要恢復養老保險關系實行審計申報制度,縣(市)屬單位新參保和恢復養老保險關系時,需先由縣(市)社會保險局審計,經審計確有補繳欠費和持續繳費能力的,可向市社會保險局申報,批準后,可納入參保或恢復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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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辦理恢復養老保險關系的單位,自中斷之月起補繳養老、失業保險費,從批準恢復養老、失業保險關系的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單位申報參保和恢復保險關系需提供下列材料: (1)恢復社會保險關系申請; (2)營業執照或執業批件; (3)稅務登記或事業單位的編委批件; (4)國家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代碼證書; (5)《職工人數與工資報表》; (6)中斷保險關系以前各年度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收據及中斷前參保人員名冊; (7)新參保單位提供單位全體職工人事檔案或用工手續; (8)申報單位繳費能力認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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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企業可根據自身經濟效益情況,為本單位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鼓勵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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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上級補助資金:定額補助資金由市社會保險局按計劃及時下撥到各縣(市),試點補助資金作為市級統籌的調劑金按縣(市)資金缺口的一定比例進行調劑。 市級調劑金。市級調劑金由各統籌核算單位,按照長春市下達的集體企業養老保險費征繳計劃的5%上解調劑金。調劑金必須在下月10日前上解市社會保險局。 市社會保險局對縣(市)局實行有條件調劑。(1)對縣(市)級局調劑的原則是:先上解,后調劑。(2)調劑的標準是當月全額收繳率達70%以上,清欠達到20%,社會化發放率達90%,地方財政補貼按月足額到位,收支仍有缺口的,缺口部分由市里統一調劑。(3)調劑金最高額度原則上不超過上解調劑金的1.5倍。(4)縣(市)當年收支有結余的作為積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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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養老保險基金由五部分構成:參保單位和職工本人當期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清理企業歷年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定額補助資金、市級調劑資金、當地財政補貼的資金。以上五項基金仍不足以支付養老金而出現的資金缺口,在試點啟動當年,根據規范管理補助和試點補助的辦法,給予適當支持。試點后兩年將逐年減少至取消補助資金,以后再有資金缺口,由同級政府自籌資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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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實行市級統籌以前各縣(市)、各部門欠發的離退休金,采取誰欠發誰補發的原則,企業拖欠的由企業補發,社會保險部門拖欠的由當地社會保險部門動用積累基金補發,以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發放。自實行市級統籌后,不允許出現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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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市社會保險局對縣(市)社保局市級統籌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縣(市)社保局對所轄參保單位實行屬地管理,具體經辦集體單位市級統籌的所有業務,保證市級統籌試點工作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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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區屬以下集體企業養老保險問題,參照本《細則》實行過渡辦法逐步進行規范。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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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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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對于集體企業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及《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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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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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03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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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國家、省政府對集體企業養老保險統籌辦法有新的政策、規定時,由市政府重新調整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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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各縣(市)社會保險局組織實施,長春市社會保險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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