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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充分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最低工資規定)的通知》(青政[1995]29號)的有關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提高全省最低工資標準,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在現有基礎上統一增加110元。即:西寧市、海東地區每人每月由220元調整為330元;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每人每月由230元調整為340元;海西州、果洛州每人每月由250元調整為360元;玉樹州每人每月由260元調整為370元。 二、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我省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三、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從二OO四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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