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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陽新縣、各區人民政府, 各廠礦企業、院校,市政府各部門: 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保障勞動者權益,根據《湖北省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74 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05]9 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市區(黃石港區、西塞山區、下陸區、鐵山區、開發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360 元,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4 元;大冶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320 元,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3.5 元;陽新縣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80 元,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3 元。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按每月20.92 天、每天8 小時和適用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折算。 二、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最低工資規定。對于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本區域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依法依規及時予以糾正和查處。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5 年3 月1 日起執行。 五、本通知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