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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中央、省屬行業管理單位:
我廳《關于貫徹<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細則》(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公告第5號)和《關于企業職工辦理退休辦法(試行)》(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公告第4號)下發后,各地在執行中反映了一些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職工分流安置和提前退休的規定 (一)1995年,國家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二)1996年,省政府在《云南省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分流安置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號令)中規定:一般工種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或者特殊工種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且連續工齡滿15年以上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的;患有精神病、麻風病、惡性腫瘤及烈性傳染病并鑒定為1—4級的……企業應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會。 (三)1996年,國家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33號)的規定: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若干意見》(云發〔2002〕3號)規定:企業改制重組中因國有資產退出而調整勞動關系,改變職工身份的要給予職工相應的經濟補償。 (五)2002年,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執行職工經濟補償政策的通知》(云政辦發〔2002〕116號)規定:退休人員、企業內部退養職工不存在與企業調整勞動關系,不能進行經濟補償。 (六)2006年,我廳《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勞動保障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云勞社發〔2006〕11號)重申:國有企業在改制或經濟性裁員分流安置職工時,不得與距法定退休年齡(含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5年內的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企業應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等部門<關于解決當前深化國企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云辦發〔2004〕28號)有關職工內部退養的規定發給生活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軍隊轉業干部和軍隊退役人員提前退休的規定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和國家人事部等部門聯發《關于印發〈關于中辦發〔2003〕29號文件有關政策給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的電話答復〉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55號)規定:2000年12月31日前轉業到國有困難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包括在崗、下崗、失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如本人自愿,可辦理提前退休。 (二)我廳等部門聯發《關于轉發勞動保障部等七部委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文件的通知》(云勞社辦〔2006〕133號)規定:在困難國有企業工作(企業處于停產半停產或長期嚴重虧損,在崗職工的實際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軍隊退役人員,經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可提前辦理退休。 三、對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根據本通知第一條第(一)至(六)款的規定,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因其國有或城鎮集體企業職工身份已經置換,所以對原從事特殊工種已滿規定年限且距特殊工種退休年齡5年以內、原在單位時已患病非因工負傷或在規定醫療期的人員,屬用人單位未執行國家和省的相關政策,將其推向社會的,應由用人單位給予糾正;屬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重新就業或自謀職業的,申請辦理提前退休時,須嚴格按《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職工辦理退休辦法(試行)》(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公告第4號)第一條第(四)款第7項的規定執行。 (二)各地有關部門在實施企業改制、破產時,沒有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安置從事一般工種男年滿55周歲、女管理(技術)年滿50周歲、女生產(工勤)年滿45周歲,或者從事特殊工種男年滿50周歲、女管理(技術)年滿45周歲、女生產(工勤)年滿40周歲,且連續工齡滿15年以上的人員,應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由有關責任單位對這部分人員的繳納社會保險費存在困難等問題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給予妥善處理解決。 (三)根據本通知第二條第(一)至(二)款的規定,困難國有企業軍隊轉業干部和軍隊退役人員申請辦理提前退休時,需按隸屬關系提供申請退休當年政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困難國有企業證明;軍隊退役人員還需提供退休前三個月的工資或生活費發放表。 (四)已破產、改制等企業中的協議托管人員(含軍隊退役人員)申請提前退休的,須提供本人與原單位簽訂的托管協議書。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在受理從業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應當要求其提供歷史病歷資料和近期病情檢查資料,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不予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從業人員進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時,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障部《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以下簡稱《標準》),只有《標準》未列出的其他傷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條目,方可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GB/T16180-2006)的相關條目執行。 (六)各地不得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代替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未按規定程序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一律無效。對不按國家標準鑒定做出的鑒定結論的,由作出鑒定結論的勞動鑒定委員會予以糾正。對違反國家政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或違反規定出具病情證明的有關人員,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七)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因病非因工負傷人員經州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應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一年內書面申請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超過一年的應當重新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大部分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須滿一年以上的方可重新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病情出現危重情況的除外)。 (八)對擅自擴大提前退休范圍,少征收養老保險費及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增加的開支,我廳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