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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第56號令)和《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35號)要求,現就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省公布的二、三類地區標準。調整后的各類標準為: (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二類地區:790元/月 三類地區:670元/月 (二)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類地區:6.4元/小時 三類地區:5.4元/小時 二、鹽城市區(含市直、鹽都區、亭湖區、市開發區)、大豐市、東臺市執行二類地區標準,建湖縣、射陽縣、阜寧縣、濱海縣、響水縣執行三類地區標準。 三、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項目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0年2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