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幫助年齡較大的城鎮失業人員通過自謀職業實現再就業,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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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城鎮失業人員中,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謀職業的人員(以下簡稱自謀職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社會保險費補助: (一)女年滿35周歲,男年滿40周歲; (二)已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下簡稱個體營業執照),并按規定辦理了就業登記手續; (三)在市或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了個人委托存檔手續; (四)本人在戶口所在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參加了基本養老、失業、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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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自謀職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社會保險費補助: (一)自取得個體營業執照之日起超過60日的。 (二)已享受過下崗職工、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補助費或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安置費的。 (三)已享受過社區彈性就業社會保險費補助或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專項經費補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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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自謀職業人員按下列標準享受社會保險費補助: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按照26%的費率,補助19%,個人繳納7%.到達退休年齡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的,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二)失業保險費。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按照2%的費率,補助1.5%,個人繳納0.5%.失業后,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為繳費基數,按照7%的費率,補助6%,個人繳納1%;按《北京市個人委托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上述標準遇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調整時,按新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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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社會保險費補助的自謀職業人員,女年滿45周歲,男年滿55周歲的,經批準可連續享受最長60個月的社會保險費補助;女年齡不滿45周歲,男年齡不滿55周歲的,經批準可連續享受最長36個月的社會保險費補助。 自謀職業人員只能享受一次社會保險費補助。自謀職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助費后,再次失業并自謀職業的,不再享受社會保險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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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自謀職業人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停止社會保險費補助: (一)不按規定時間到社保所足額繳納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辦理繳費手續的。 (二)因各種原因歇業、停業、轉租以及個體營業執照未通過年檢的。 (三)個人提出高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標準,繳納基本養老、失業、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四)自謀職業社會保險費補助期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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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自謀職業人員社會保險費補助手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謀職業人員持已辦理就業登記和個人委托存檔的證明材料、個體營業執照(副本),到戶口所在街道社保所填寫《自謀職業人員社會保險費補助審批表》,向社保所提出申請。 (二)社保所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并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三)社保所對批準給予社會保險費補助的,與其協商簽訂《自謀職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費補助協議書》,為其辦理基本養老、失業、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和補助手續;對未批準的,應通知本人。 (四)自謀職業人員停止享受社會保險費補助的,由社保所填寫《停止自謀職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費補助審批表》,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通知自謀職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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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自謀職業人員社會保險費補助經費,由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年度預算、按月審核、定期劃撥街道社保所的方法進行管理,具體方法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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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區(縣)和街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自謀職業人員的政策指導、職業培訓,嚴格按規定審核自謀職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費補助的相關材料,加強對補助經費的管理。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財政局、區縣財政局對自謀職業人員社會保險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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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北京市促進就業經費管理辦法》(京勞就發[1998]70號)中有關城鎮就業困難人員中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補助費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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