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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一:申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當事人提出的請求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如人身傷害賠償等糾紛,勞動仲裁部門將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發現該情況的,會作出駁回等處理。 風險二:申訴請求不當。當事人提出的請求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有些當事人不了解法律法規確定的賠償標準,而是“漫天要價”,不僅得不到仲裁部門的支持,還要負擔相應的仲裁費用。 風險三:逾期改變申訴請求。當事人增加、變更申訴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超過仲裁委員會許可或者指定期限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 風險四:超過申訴時效。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超過法律保護期,仲裁部門將不會受理。 風險五:授權不明確。當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訴、進行和解、提起反訴等事項的,應在授權委托書中特別注明,否則代理人無權就特別授權事項發表意見。 風險六:不按時交納仲裁費用。當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應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若確有困難無力交納的,當事人應書面申請。無故不按規定交費的,仲裁部門將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 風險七:不按時出庭或中途退庭。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將被視為放棄自己的權利,仲裁部門可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 風險八:不能提供證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該提供支持自己主張的相關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工傷認定書、傷殘鑒定書、物證、證人證言等。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風險九:仲裁裁決后一方當事人如期起訴。我國勞動爭議實行“一裁兩審”制,勞動爭議仲裁結束后,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仲裁裁決也因當事人起訴而不發生法律效力。 風險十:對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及時申請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為1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當事人應及時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否則將面臨仲裁裁決不被國家強制力保護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