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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精神,結合廣州實際,對延長《再就業優惠證》發放期限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關于做好〈再就業優惠證〉與〈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銜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勞社函〔2009〕170號,以下簡稱170號文)“《再就業優惠證》審批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即從2009年1月1日起不再發《再就業優惠證》”的規定,從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暫緩執行。本市各級就業服務機構繼續受理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申請發放《再就業優惠證》。 二、申請《再就業優惠證》審批截止日期暫定到2009年12月31日。如上級部門有新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三、因執行170號文規定,未申領《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在2009年1月1日后創業和被企業吸納的,可在申領《再就業優惠證》后,向有關單位申請享受有關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四、《再就業優惠證》申請手續按原規定執行。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