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34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就2012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本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上下限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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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其計算口徑 各單位應按照上海市統計局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并以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各單位應在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一個月內,將核定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2010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1年月平均工資。 2012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2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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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12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與2011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7%;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1%至8%,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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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及上下限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方法同上。 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182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 3118元。 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為18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參照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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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范圍和對象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依法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鎮戶口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勞務型公司應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鎮戶口的勞務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各單位還應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鎮戶口的非在編(冊)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此外,單位可以為本單位農業戶口的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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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繳存情況核查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在每年度基數調整期間對各繳存單位的繳存情況進行核查。各繳存單位應準備好職工用工名冊、社會保險費繳納通知書、工資核定表等資料以備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核查;單位須配合完成確定應繳存人數、實際繳存人數及提出整改措施等核查工作后,方可辦理年度基數調整業務。全市各繳存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按時、足額為所有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如果單位只為部分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或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此外,為進一步方便單位辦理繳存住房公積金業務,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推出多種繳存模式。除原有支票托收繳存方式以外,各單位還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選擇委托建設銀行網上銀行繳存方式或委托扣款方式(具體辦法請見網點通知)。本市還將增設單位繳存核定的網點,為繳存單位和職工提供便捷服務。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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