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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亡后撫恤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事局、財政局,市直各單位:
根據民函(334)號文《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現對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亡撫恤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撫恤金標準:被批準為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因公死亡)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 二、撫恤金計發項目:機關工作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津貼、職務崗位津貼、綜合補助六項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職務工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活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綜合補貼四項之和;機關工人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按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職務崗位津貼、綜合補貼五項之和;退休人員按退休前原標準工資及退休以后按規定所增工資項目。 三、執行時間:從二00四年十月起執行。 四、經費渠道: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