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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有關規定,我市將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一)2009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 (二)2009年6月30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至六級,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已辦理脫離工作崗位手續,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的在職工傷人員; (三)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 二、調整方法 2008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為13.13%,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為4.9%。2009年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調整幅度為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13.13%的70%和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4.9%的30%之和,即調整后的計發金額=調整前的計發金額×110.66%。 三、執行時間 此次調整從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四、各縣(市)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由各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相關政策和本通知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 定辦法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