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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04]3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我市企業最低月工資標準,同時實行企業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制度。現通知如下: 1、從2004年10月1日起,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560元。 2、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浙勞社薪[2003]155號)精神,從2004年10月1日起,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4.8元。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