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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我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自2003年1月1日開展工傷保險統籌以來,較好地解決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受事故傷害人員的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待遇等問題。為進一步解決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亡)人員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問題,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原國家勞動部勞部發 [1996]266號文件和市政府焦政[2002]41號文件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3年1月1日以后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因工作被事故傷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且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程度達一至十級的,發給本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具體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2003年1月1日以后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因工作發生事故死亡,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因工死亡的,發給其直系親屬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分別為6個月和54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市財政全供機關、事業單位符合上述條件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傷待遇由市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非市財政全供機關、事業單位符合上述條件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四、如國家、省有關部門出臺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待遇方面新規定的,改按上級新規定執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