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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8〕28號、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勞社部發〔1999〕3號和省政府浙政發〔1999〕217號文件規定,行業單位中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各省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原地方與行業的待遇差補貼不再發放。為做好我省行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銜接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行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與地方企業并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從2004年1月1日起,凡行業單位中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計發按《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省政府浙政〔1997〕15號、原省勞動廳〔1998〕4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如按上述地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的養老金數額,低于原行業單位同類人員在過渡期內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可予以補足。 三、“原行業單位同類人員在過渡期內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水平”是指,本人在2003年12月31日按照省政府浙政發〔1999〕217號、省勞動保障廳浙勞社老〔2003〕172號和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復同意的本行業單位過渡期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的養老金水平。 按行業單位過渡期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個人賬戶等均計算至2003年12月31日。按行業單位過渡期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出基本養老金后,即予以封定。今后,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時,調整數額不作為對比基數。 四、為使行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保持適度增長,按上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后,另按月增發個人繳費補貼,具體計算公式為:2004年至退休當年職工本人年繳費基數之和×8%÷120。當按地方企業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水平,高于按行業單位過渡期內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個人繳費補貼之和時,個人繳費補貼不再發給。 五、各行業單位應按照本意見要求,對近幾年即將退休的職工,建立2003年12月31日的檔案基本養老金,作為職工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對比基數。 六、各行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基礎管理,嚴格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和審批權限,做好職工的退休工作,并按調整后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和基本養老金審批核定表》要求,認真核定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保持行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平穩銜接,確保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與地方企業順利并軌。 七、本意見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