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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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創新我省就業援助服務模式,切實幫助就業困難群體盡快實現就業,逐步建立起就業援助的長效工作機制,根據就業服務“新三化”建設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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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路徑”就業服務的主要對象是本省城鎮戶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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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路徑”就業服務,是指就業服務機構按照規范的服務路線、服務模塊和服務標準,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提供個性化的逐步深化的就業服務,幫助就業服務對象盡快達到最佳的就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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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實施由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具體牽頭,公益性職業介紹服務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等按職能分工要求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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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就業服務路徑的組成模塊和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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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路徑服務以就業服務對象登記認定為起點,以達到穩定就業為終點,依次包括七個服務模塊:基本服務、求職應聘指導、專家心理訪談指導、職業素質測評、職業技能培訓、在職或定向培訓、動態跟蹤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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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基本服務。主要項目包括: 1.登記認定。對要求提供公共就業服務的對象進行認定并發給相應的證明,作為接受就業服務的憑證。 2.建檔建庫。對服務對象進行分類登記,建立個人求職服務工作檔案和數據庫。 3.咨詢服務。提供求職、信息和政策咨詢。 4.基本職業指導。為服務對象提供勞動保障政策法規、就業再就業政策、求職途徑、求職方法等多方面系統的認知教育。 5.自助服務。指導服務對象通過電腦、電話、網絡、求職室等自助服務設施自主查詢就業信息和自主求職。 6.職業介紹。為服務對象開具求職推薦信,提供職業介紹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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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求職應聘指導。運用科學的分類指導方法對不同職業特征和職業心理特征的服務對象分別實施階段性的指導服務,主要分為求職指導(初級)、跟蹤指導(二級)和特殊指導(三級)三部分。 (一)求職指導主要是指以大課堂形式開展的群體性職業指導,重點內容是就業再就業政策法規、就業形勢、職業認知、求職技巧等方面認知教育。 (二)跟蹤指導重點是通過小群體互動式的“成功求職策略”指導培訓,使服務對象掌握應聘、面試技巧和提高自信。主要服務項目包括: 1.發現與展示技能。通過互動啟發方式,分享求職經驗,引導服務對象發現自身的優點和長處,并現場演示。 2.發現職位線索。指導服務對象運用信息和關系網,發現職位線索,并根據自身特點制作求職簡歷。 3.模擬面試。建立模擬面試環境支持,指導服務對象進行模擬面試,幫助他們克服求職障礙,建立求職自信。 (三)特殊指導主要是對就業特別困難的服務對象進行更系統、更具體的個性化指導,提供符合個人特點的技能展示、簡歷制作、模擬面試、求職技巧訓練等內容的系統職業指導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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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專家心理訪談指導(高級)。主要服務項目是專家訪談指導。通過特約心理專家及相關部門的政策專家,提供職業心理咨詢、診斷指導與政策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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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職業素質測評。主要服務項目包括: 1.職業能力測試。對服務對象的能力、心理特質、職業傾向和就業動力等各方面進行測試。 2.評估。根據測試得出服務對象的職業能力素質各方面的指標,提出評估報告,指導服務對象根據個人特質調整確定求職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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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職業技能培訓。主要服務項目包括: 1.技能評估。對因缺乏技能無法就業的服務對象進行職業技能評估,了解培訓對象的能力狀況和職業意向期望,為其設計培訓項目。 2.組織培訓。安排服務對象參加職業技能或創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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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在職或定向培訓。為就業服務對象安排用人單位見習,讓其體驗在崗工作經驗,在工作中解決求職障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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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動態跟蹤指導服務。主要是通過電話或家訪等方式,掌握就業服務對象的就業情況和自主創業經營情況,及時做好跟蹤指導,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提供一定期限的跟蹤指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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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上述每個服務模塊的目標都是幫助就業服務對象實現穩定就業。如服務對象經過第一模塊實現就業,則結束就業服務,否則進入第二模塊就業服務,依此類推,直至最長經過七個模塊就業服務實現穩定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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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路徑服務的原則是:以最短的路途幫助就業服務對象盡快達到穩定就業,實現就業的路途越短,則表明服務效果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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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徑服務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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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基本服務。服務對象提出服務申請,并經認定后,由接受登記機構提供基本服務,通過第一模塊使大部分服務對象在較短時間內實現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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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求職應聘指導”服務。對經過三次以上求職且未能就業、缺乏求職經驗和方法的人員,組織開展求職應聘指導,并實施跟蹤指導與就業推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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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專家心理訪談指導。對經過上述指導服務仍未就業的特殊困難對象,為其特約專家進行診斷,并由服務機構根據專家提出的專業性指導意見調整幫扶方向,并安排專人對服務對象進行“一對一”追蹤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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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職業素質測評”服務。對經過“求職應聘指導”的人員進行職業素質測評,使其找到適合自身特點的求職方向并實現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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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職業技能培訓。對缺乏職業技能的,推薦參加相應的技能培訓,培訓后推薦其就業。對有創業愿望的人員,經培訓合格后,向其推薦創業項目,并協助辦理工商、稅務等手續,幫助落實相應的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對創業培訓不合格的人員,應重新調整培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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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在職或定向培訓。經過專家心理訪談指導后1個月內或3次求職未能實現就業的,或經專家診斷認為有需要進行在職見習培訓的,為其聯系用人單位,協助簽訂就業協議,實施在崗見習培訓或定向培訓,并提供跟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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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動態跟蹤管理。對經過二至六模塊服務實現就業的人員,應指定工作人員進行動態跟蹤。每月至少通1次電話或家訪1次,促進穩定就業,并做好相關資料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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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路徑”就業服務的實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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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明確各部門分工,落實好工作職責: (一)就業服務機構主要承擔統籌協調“路徑”就業服務工作的開展,制訂實施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為建立“路徑”就業服務信息平臺提供技術支持;為經培訓合格后的有創業愿望的人員推薦創業項目,并協助辦理工商、稅務等手續,幫助落實相應的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建立就業安置基地和提供就業崗位或見習崗位,組織在職或定向培訓。 (二)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主要承擔建立服務對象的個人求職服務檔案和數據庫,開展咨詢服務和基本職業指導,提供自助服務和職業介紹;提供職業素質測評服務;開展求職應聘指導;提供專家心理訪談指導。 (三)職業培訓機構主要承擔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并向培訓合格后的服務對象提供就業崗位信息,向培訓合格后的有創業愿望的服務對象推薦創業項目。 (四)街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主要協助和配合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提供咨詢服務和開展求職應聘指導;協助組織職業技能培訓;開發社區公益性崗位和其它服務崗位,并為服務對象提供就業崗位和見習崗位;對實現就業的服務對象開展動態跟蹤指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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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建立緊密銜接的就業服務對接工作機制。要依托就業服務場所和勞動力市場信息網,搭建聯通市、區(縣)、街鎮的“路徑”就業服務場所和信息平臺,對服務對象的求職狀況實行動態跟蹤,確保各個服務模塊之間的實時對接。要建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服務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街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之間的聯動服務工作機制,確保由不同機構承擔的工作環節緊密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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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開展“路徑”就業服務應配備的設施設備: (一)與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聯網的電腦、電話等自助查詢和求職服務設施; (二)職業素質測評系統; (三)職業指導室; (四)面試模擬室; (五)面試所需器材。 (六)各項就業服務指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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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路徑”就業服務的人員要求: (一)區(縣)以上職業介紹服務機構: 1.至少有一名以上的高級職業指導師; 2.從事具體職業指導的工作人員須具備助理職業指導師以上的資格。 (二)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工作人員須具備1名以上的職業指導員或助理職業指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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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加強分類指導服務。要根據不同就業服務對象的特征,有針對性地開展職業指導服務。對就業特別困難的人員提出服務申請后,可以依據個人實際情況跳過第一個服務模塊直接進入后面的服務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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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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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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