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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目前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工作中,職工分流安置反映出的幾個問題,經市重股辦會同市委企業工委。市勞動保障局、市社保局、市總工會等市級相關部門共同研究,現提出以下處置意見: 一、關于退休人員的企業內部補貼問題 1、根據國務院國發[2003]8號文件關于“對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要認真進行清理,凡屬國家規定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必須保障足額發放;統籌項目外的,應由企業根據經濟效益情況自行確定。”和勞動保障部勞社部發[2003]13號文件關于“要嚴格清理和規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和計發標準,屬于國家規定統籌項且內的養老金必須確保發放;統籌項目外的,由企業根據經濟效益情況支付,并向退休人員做好解釋工作,不得擅自將統籌項目外項目轉為統籌內項目”的有關規定,企業退休人員的企業內部補貼由企業根據經濟效益情況決定是否發放以及調整增減,但不得以任何理由納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2、2001年以前實行職工大病統籌期間的門診補貼,在2001年1月1日我市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后即應取消,這是現行醫療保險政策的規定。 3、企業已退休的人員與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是企業在冊職工,因此,不領取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 二、關于“開除、除名、自動離職”人員的問題 1、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1992]45號文件,原勞動人事部勞人計[1983]61號文件關于“對于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及“停薪留職期滿后的一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 理”的規定和原勞動人事部勞人勞[1987]14號,關于“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未經企業批準擅自離職,或停薪留期滿后一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應按除名處理。 2、企業在進入改制重組程序前已被企業開除、除名或自動離職的人員,已經與企業終業解除了勞動關系,不屬于企業職工,不能納入改制重組企業在冊職工范圍進行安置。 3、若開除、除名和自動離職人員對原企業作出的開除及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有關決定持有異議的,應依照《國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通過仲裁確定其是否與企業還存在勞動關系(即是否還應作為企業職工)。若對勞動爭議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關于特殊工種職工退休的問題 1、職工本人檔案中有從事國家規定的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工作經歷及有其規定年限的原始記錄,在達到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提前退休年齡時,由企業向市勞動保障局申請辦理提前退休審批手續。 2、檔案原始材料記載不全的,職工本人應提供證明,由企業清理有關原始旁證材料,如考勤表、工資冊、領取特殊工種保健津貼表、體檢表等,如旁證材料能說明其符合特殊工種退休的,企業應按《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細則的通知》(成勞發[2001]175號)文件第36條的規定,將職工的有關情況在單位內公示七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群眾無異議的,可將有關原始旁證材料與公示情況登記表一并裝入職工檔案(原始旁證材料不能裝人檔案的,可復印蓋章后裝人),其他后期各種證明材料一律無效。上述旁證材料的提取和職工情況公示,企業領導必須親自把關,不得弄虛作假,否則,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并給予嚴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