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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5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2010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參加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科研等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人員按現行規定執行)、個體工商戶和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 (二)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的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0年1月1日起,調整符合上述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三、調整標準 (一)普遍調整標準 1.退休人員調整標準 (1)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85元; (2) 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基本養老金1元; (3) 退休人員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增發基本養老金1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增發基本養老金15元;年滿80周歲以上的,增發基本養老金20元。 2.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85元。 (二)特殊調整標準 以下退休人員在按普遍調整辦法增加的基礎上,再分別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兩個以上調整條件和標準的人員,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選擇增加標準最高的一項給予增加基本養老金,不得同時享受幾項增加標準。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70元。 2.具有正高級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65元。 3.具有副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5元。 4.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含老解放區解放后至建國前被招收錄用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5.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三)艱苦邊遠地區調整標準 在按(一)、(二)款規定增加的基礎上,對單位駐地在我省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人員(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按戶籍所在地),再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15元、三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20元、四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25元、五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六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35元。 四、資金來源 (一)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先在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若部分縣(市、區)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各州市要加強調劑,保證企業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兌現。2010年增加基本養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后統籌解決。 (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的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有關問題 (一)對于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的基本養老金,在按規定進行普遍調整、特殊調整和艱苦邊遠地區調整的基礎上,再按照《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調整提高部分企業軍轉干部解困補助標準的通知》(云辦通〔2009〕6號)的規定執行。 (二)科研等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人員、國有企業中小學退休教師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和出生年月以退休當時認定的為準,增加基本養老金時不得進行變更。年齡計算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四)艱苦邊遠地區范圍和類區按省政府云政發〔2006〕19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五)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的規定要求,各州市應于2010年2月10日前完成兌現工作,3月10日前請按附表要求將調整兌現情況和新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實施情況匯總后(須附各縣、區、市報表),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聯系人:王明平聯系電話 7195704 傳真 7195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