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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08-27 衛生部 衛監督發〔2009〕82號    
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近來,新聞媒體報道了河南省新密市農民工張海超為證明自己患職業病,無奈“開胸驗肺”的事件。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是張海超所在務工單位存在嚴重損害勞動者健康的違法行為。同時,也反映出一些地方衛生部門對職業病診斷與鑒定重視不夠,領導不力;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機構法制意識、服務意識不強,技術水平有待提高等問題。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現就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

  當前,我國正處在職業病高發期和矛盾凸顯期,職業病防治形勢嚴峻。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發展和穩定大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認清形勢和肩負的責任,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充分認識做好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的極端重要性。要以高度認真負責的態度,進一步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明確職責,細化措施,增強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切實維護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健康權益。

  二、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為契機,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

  各地要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為契機,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進一步完善職業病防治體系,加強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設。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區域覆蓋、合理配置的原則。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職業病危害實際,制訂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設置規劃,充分利用現有醫療衛生資源,盡快完善覆蓋城鄉的職業病防治網絡。要充分發揮綜合醫院的技術優勢,加強培訓和能力建設,使具備條件的綜合醫院通過資質認定后盡快承擔起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工作。2010年5月底前,確保每個省(區、市)有專門機構承擔全省(區、市)職業病防治技術指導、培訓等工作;每個市(地)至少有2家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具有職業病診斷能力和職業健康檢查能力;每個縣(區)至少有1家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具有職業健康檢查能力。同時,要不斷提高職業健康監護率,實現職業健康檢查下鄉鎮、進社區,使勞動者享有基本職業衛生服務。為了盡快提高全國縣級綜合醫療機構的職業病防治能力,國家已在中央預算的縣醫院建設項目中配備了接塵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相關設備。請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分別于今年12月底、明年5月底前將本省(區、市)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情況(見附件)報我部,我部將適時對機構建設情況進行督查。

  三、加強監管,進一步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立即組織開展對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全面監督檢查,摸清底數,查找問題,督促整改,并切實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對日常監督檢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機構,要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經檢查仍不合格的,要注銷其資格。對存在嚴重不負責任、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四、加強培訓和技術指導,不斷提高職業病診斷鑒定能力和水平

  為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的技術指導,2006年我部設立了國家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技術指導委員會,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也應當設立本省(區、市)的技術指導委員會,承擔對全省(區、市)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的技術指導和咨詢工作。要加強對職業病診斷機構內部管理,狠抓技術培訓,全面提升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技術人員的法律水平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職業病診斷和治療水平,妥善處理職業病診斷糾紛,確保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依法、科學、公正、及時、便民。

附件

職業病診斷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情況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 聯系電話:

市(地) 職業病診斷機構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稱 備注
機構名稱 診斷醫師數





承擔全省(區、市)職業病防治技術指導等工作的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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