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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桂林市本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辦法          
2009-05-12 桂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市勞社發〔2009〕71號    廣西桂林市
批準文件: 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市本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根據《桂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2008〕90號)第四十五條規定,我局制定了《桂林市本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辦法》、《桂林市本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管理辦法》、《桂林市本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管理辦法》、《桂林市本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管理辦法》、《桂林市本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雙向轉診辦法》、《桂林市本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大病醫療管理辦法》、《桂林市本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和《桂林市本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分娩醫療補助辦法》等八個桂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套文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內容: 為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根據《桂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2008〕90號),制定本辦法。
一、參保對象
(一)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籍的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成年居民”)。
(二)在本市市區就讀中學以下的在校學生(包括中小學生、全日制在校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幼兒園兒童等)和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籍的18周歲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簡稱“未成年居民”)。
(三)在本市內的高校在校大學生。
(四)下列人員可作為特殊參保居民(以下簡稱“特殊參保居民”),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經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市區內困難企業的所屬職工,因無力參加或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2、在異地退休領取養老金而戶籍遷入本市市區且在異地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
(五)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基金籌集
按《桂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桂林市財政局關于提高桂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和財政補助標準的通知》(市勞社發[ 2009 ] 70號)確定桂林市本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標準如下:
(一)成年居民籌資標準
1、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的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籌資額為225元,其中個人繳納125元,由政府補助1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30元,市財政及城區財政各補助15元)。
2、成年居民中屬于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每人每年籌資額為225元,其中個人繳納60元,由政府補助165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45元,市財政及城區財政各補助25元)。
3、對屬低保對象中的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以下簡稱“低保三無人員”)及低保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員每人每年籌資額為225元,個人不繳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45元,市財政及城區財政各補助55元)。
(二)未成年居民籌資標準
1、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籌資額為135元,其中個人繳納35元,由政府補助1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30元,市財政及城區財政各補助15元)。對全日制在校的中學、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補助的30元均由市財政負擔。
2、屬于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籌資額為135元,其中個人繳納22元,政府補助113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5元,自治區財政補助33元,市財政及城區財政各補助17.50元)。
3、對屬于低保對象中重度殘疾及“低保三無人員”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籌資額為135元,個人不繳費,由財政全額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5元,自治區財政補助33元,市財政及城區財政各補助28.50元)
(三)在校大學生按未成年居民標準每人每年籌資額為135元,其中個人繳納35元,由政府補助100元(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
(四)特殊參保居民的醫療保險費按成年居民籌資標準由個人或所在單位全額繳納(如上級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五)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職工家屬參保所需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適當補助。
三、經辦程序
(一)參保必備材料
城鎮居民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須攜帶下列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成年居民。居民戶口薄、身份證、一寸近期彩色證件照片一張。
以下人員尚需另提供相應證明:
低保對象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一級至二級殘疾)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低保三無人員”須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2、未成年居民中的在校學生。本人學籍證或入學通知書、一寸近期彩色證件照片一張。
以下人員尚需另提供相應證明:
符合年齡條件已辦理身份證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低保對象的學生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重度殘疾的學生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3、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居民戶口薄、一寸近期彩色證件照片一張。
以下人員尚需另提供相應證明:
低保對象的兒童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重度殘疾兒童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4、在校大學生。身份證、本人學籍證或入學通知書、一寸近期彩色證件照片一張。
以下人員尚需另提供相應證明:
低保對象的學生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重度殘疾的學生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5、特殊參保居民。戶口薄、身份證、一寸近期彩色證件照片一張。
經市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困難企業的所屬職工,因無力參加或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須提供主管部門、財政、總工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困難企業的證明材料。
在異地退休領取養老金而戶籍遷入本市且在異地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須提供異地醫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其沒有參加醫保的證明材料。
(二)參保登記
1、成年居民、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應以家庭整體參保,持必備的參保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申報參保,填寫參保登記表;社區受理后,負責審核本社區居民申報參保資料,以社區為參保單位,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居民參保手續。未設社區的街道(鄉鎮)由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本街道(鄉鎮)居民的參保登記,以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為參保單位,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居民參保手續。
2、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參保單位,由學校統一受理登記,負責必備材料的收集、匯總、審核等工作,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3、經市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困難企業的所屬職工,因無力參加或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由用人單位統一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
在異地退休領取養老金而戶籍遷入本市且在異地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由本人帶必備材料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4、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的,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但須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提供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
(2)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提供新農合證;
(3)在外地學校上學的提供學生證、入學通知書或學校開具的在校證明;
(4)在外地務工的,提供用人單位證明或簽訂的勞動合同;
(5)長期在外地居住的提供居住地派出所證明或暫住證;
(6)家庭成員中有離休人員的,提供離休人員醫療證或離休證。
5、住院選點。參保居民住院實行定點醫療管理。
社區(學校)等在錄入參保居民基本信息前須通知參保居民本人選擇住院定點醫院,選擇住院定點醫院限獲得市本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質(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中的三家,其中一級及其以下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1家,二級以上醫療機構2家。
市中醫醫院、市中西醫結合醫院(第五人民醫院)作為所有參保居民的住院定點醫療機構,不需另行選擇。
市本級定點專科醫療機構,作為所有參保居民的專科疾病住院定點醫療機構,不需另行選擇,但參保居民在專科綜合科室非專科疾病住院,必須是本人選定的三家定點醫療機構之一。
參保居民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在每年繳費時可以在社區(學校)改點一次,確定后在下一個繳費年度不予更改。
(三)繳費及辦理證、卡
1、城鎮居民到社區參保登記后,社區為其開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通知單,居民持繳費通知單到指定的代收銀行網點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在校學生由學校統一收繳個人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到指定的銀行存入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帳戶。
3、社區(學校)將已繳費和符合增加政府補助、政府全額補助的參保人的相關資料送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參保居民憑銀行收費憑證到社區(學校)領取桂林市城鎮居民醫保證、卡和《社會保險基金專用收款收據》。
4、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年度按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年度計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每年收繳一次,正常集中繳費時間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繳納下一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逾期不予辦理。繳費后從次年1月1日開始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城鎮居民辦理新參保手續的時間為每年1月至9月,10月1日起不再辦理當年度的新參保手續。
社區(學校)在每年續繳下一年度醫保費時,須重新審核符合增加政府補助、政府全額補助的參保人的相關資料。
新參保居民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支付待遇的等待期為30天(學生除外),等待期從首次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到帳當日開始計算。等待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由個人自行承擔。
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居民,中斷繳費1年以上續保的,在繳納當期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實行90天的統籌基金支付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滿即可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
新參保的學生從繳費之日起享受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待遇。
5、未及時繳費的居民由社區(學校)負責催繳。欠繳醫療保險費或停保期間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人員變更
參保人員變更的,須提供相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及時到社區(學校)辦理變更手續。
參保居民發生轉學、戶籍遷移或死亡等狀況,社區(學校)應在30天內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停保變動手續。
城鎮居民年度內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停止、退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參保關系轉移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同時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年內又續保的,不再收繳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恢復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人員增加:已參保家庭增加新參保人員,填寫《城鎮居民參保登記表》,提供戶口簿。
2、人員減少:已參保家庭減少參保人員,填寫《城鎮居民醫保信息變更表》,人員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或戶籍注銷證明;戶籍遷出統籌地區,提供戶籍遷出手續材料;應征入伍,提供入伍通知書;到外地務工,提供當地用工手續材料或勞動合同;被外地學校錄取,提供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其它相應證明材料。
3、參保居民在市區內戶籍的遷移須持戶口簿到轉出社區填寫《城鎮居民醫保信息變更表》,再持相關材料到轉入社區辦理轉入手續。
4、家庭信息變更:戶主及戶主相關信息、戶籍所在地、戶口簿戶號等家庭登記信息變更的,填寫《城鎮居民醫保信息變更表》,提供變更后的戶籍簿及有關證明材料。
5、參保居民姓名、身份證、人員類別等個人基礎信息變更的,填寫《城鎮居民醫保信息變更表》,提供變更后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及有關證明材料、居民醫保證和居民醫保IC卡。
凡參保居民的人員類別變更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及“低保三無人員”的,應按新參保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審核辦理。
6、人員類別變更手續應在繳納下年度醫保費時同時辦理。
(五)遺失補辦
參保居民遺失《居民醫保證》、《居民醫保IC卡》的,應攜帶戶口簿或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寸近期彩色證件照片一張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或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學校)填寫《居民醫保證、居民醫保IC卡掛失登記表》辦理掛失手續,由社區(學校)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辦證、卡。因居民醫保證、居民醫保IC卡損壞、遺失造成的損失由本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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