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的在校生,可以作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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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墊付了依法應由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后,請求勞動者返還的,作為勞動爭議處理,但雙方已約定勞動者依法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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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進行離職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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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送達人無法聯系,或者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適用《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規定,在人力資源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公告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通過報紙等媒體公告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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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得法律職業資格C證的律師跨區域代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機構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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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應當同時提交: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 (三)當事人一方位于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區行政區劃轄區內的證明材料。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仲裁機構不予準許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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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仲裁機構已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案件,申請人增加新的仲裁請求后再次申請仲裁,新增請求符合仲裁機構受理范圍的,仲裁機構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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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涉及多個被申請人的案件,仲裁機構按笫一被申請人確定管轄。 勞動者應將與其有明確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列為第一被申請人。經仲裁機構告知,勞動者仍不變更被申請人順序,仲裁機構經審查確定第一被申請人不屬其管轄范圍的,應出具管轄告知書。 勞動者與多個被申請人均有勞動關系證據或勞動關系不明確的,由勞動者自行確定被申請人的順序。勞動者僅能提供與第一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但無法證明被申請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仲裁機構應當按笫一被申請人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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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辦非企業單位注冊地在福田、羅湖、南山、鹽田區內,開辦資金為人民幣1000萬元或以上的,由市仲裁機構管轄;開辦資金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下(含無注冊資金)的,由注冊地所在區仲裁機構管轄。寶安區、龍崗區、龍華區、坪山區、光明新區、大鵬新區仲裁機構負責注冊地址位于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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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商事主體登記及備案信息資料同時載明了用人單位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的,仲裁機構應根據用人單位實際經營地址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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