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上海經濟結構調整,進一步完善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促進小型企業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工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上海實際,特制訂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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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性質 1、區域性職代會是指在同一社區、小區、村區、工業園區、樓宇等區域內的小型企業,依托相應的工會組織所建立的聯合性民主管理制度。 2、行業性職代會是指生產經營業務相同或相近的小型企業,依托相應的工會組織所建立的行業性民主管理制度。 3、區域性、行業性職代會受同級黨組織領導。 (二)任務 1、暢通勞資溝通渠道,協調區域、行業內部勞動關系,促進區域、行業及所屬企業和諧發展。 2、督促企業規范用工,監督企業落實法律、法規、政策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相關規定。 3、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維護職工合法利益。 (三)規則 1、職代會屆期一般為3年或5年,因故需要延期換屆的,區域或行業工會組織應征得同級黨組織同意后報上級工會審定。 2、職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3、職代會須有應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4、職代會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的形式,表決須獲得應到代表過半數贊成票方為通過。 5、職代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方案,具有法定約束力,如需修改,必須提請職代會按程序重新審議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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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代會代表 (一)代表的資格與構成 1、享有政治權利的,與本區域、行業內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經營管理者和職工,以及工會組織負責人、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負責人,經選舉產生均可當選為區域性、行業性職代會代表。 2、職代會代表中一線職工代表人數不低于50%;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占適當比例;農民工較多的區域或行業應有農民工代表。 3、職代會的正式代表人數不得少于30名。區域、行業內企業較多的,一般在200人左右。 4、職代會可以設一定比例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無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代表的產生 1、職代會代表應由民主選舉產生。選舉時,應有選區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獲得應到職工人數過半數贊成票方可當選。 2、職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代表可連選連任。職代會不設當然代表。 (三)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 3、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應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待遇。 職代會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壓制和打擊報復。 (四)代表的義務 1、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努力提高政治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 2、密切聯系職工,如實反映職工訴求,認真執行職代會的決議,做好職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接受職工群眾的評議監督。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區域或行業的相關規定,以及本單位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五)代表的資格終止、撤免和增補 1、職代會代表因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職務變動等不能履行代表職責的,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2、職代會代表因違法違紀受到處罰或處分,無故不履行代表職責,失去選區職工信任的,應由原選區提出撤免建議,報請區域或行業工會組織審核,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換決議。 職代會代表因代表資格終止、撤免發生缺額時,應由原選區按規定補選職代會代表,并在下次職代會上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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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代會的召開 (一)職代會籌備階段 職代會籌備階段的主要任務是選舉調整代表、征求和確認職代會中心議題、確定大會主席團和專門小組等事項。 1、征求和確認職代會中心議題 (1)區域、行業工會組織通過開展代表提案征集或在征求代表和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議題草案; (2)區域、行業工會組織與區域、行業方進行協商,確定中心議題; (3)相關職能部門圍繞中心議題,準備大會報告和專項議案。 2、征集職代會代表提案 (1)工會組織職代會代表在職代會期間或閉會期間,圍繞生產經營管理、社區和行業發展,以及職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形成職代會提案; (2)提案應由一名提案人和兩名以上附議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包括案由、依據和解決辦法; (3)提案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提案的審查立案。對于未立案的提案必須向提案人、附議人說明原因; (4)提案專門委員會(小組)對采納的提案,送達相關職能部門,并督促整改落實; (5)提案專門委員會(小組)對提案的立案、落實、檢查等情況應形成書面材料,向下次職代會作專項報告。 (二)職代會會議階段 1、召開職代會預備會議 (1)通報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成員名單; (2)聽取職代會籌備情況報告; (3)審議通過職代會表決辦法; (4)審議通過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情況報告; (5)審議通過職代會議程; (6)審議通過職代會主席團名單,協商產生大會執行主席; (7)決定職代會其他有關事項。 2、召開職代會正式會議 (1)報告職代會代表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確定會議召開; (2)作大會工作報告和有關專項議案的報告; (3)報告企業與職工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交繳社會保險金(綜合保險金)情況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相關事項; (4)作關于職代會決議落實、提案處理等事項的情況報告; (5)確認職代會閉會期間由職代會聯席會議處理的有關問題的決定; (6)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以及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 (7)選舉產生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等; (8)進行大會決議、決定事項的表決; (9)大會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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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代會職權 (一)知情參與權 聽取區域或行業有關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改善投資和生產環境情況、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報告;聽取區域或行業勞動關系狀況報告;聽取政府(行政)有關部門為企業提供政策咨詢服務等方面的工作報告;組織代表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 審議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草案或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農民工權益維護等專項協議草案和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并進行表決。 (三)選舉罷免權 選舉或罷免參加選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和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等,并進行表決。 (四)檢查監督權 檢查監督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社會保險金(綜合保險金)的交繳情況、職代會決定決議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事項的執行情況,以及企業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經職代會審議或決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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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代會組織機構 (一)職代會主席團 1、主席團的組成 (1)主席團成員人數一般為7~10人。其成員應由職工代表、工會組織代表和企業經營管理者代表等組成,其中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應超過半數; (2)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本屆職代會的正式代表; (3)主席團成員由工會提名,經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2、主席團的職責 (1)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2)聽取和綜合職代會各代表團(組)對各項議題審議的意見; (3)研究大會議題中需要審議和決定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 (4)處理大會期間的有關重要事項。 (二)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 1、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的組成 (1)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可由所屬單位一線職工代表和經營管理者代表、區域性或行業性工會負責人和企業家協會或雇主協會負責人組成,一般為3~5人; (2)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名單由工會提名,經預備會議確認。 2、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的職責 (1)審查代表是否具備代表資格; (2)審查代表的產生是否符合規定的民主程序; (3)審查代表結構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4)形成專項書面報告,向職代會報告審查結果。 (三)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 1、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的設立和組成 (1)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是為職代會依法行使職權服務的專門工作機構,并受職代會領導。一般可設置平等協商與集體合同委員會(小組)、提案專門委員會(小組)、廠務公開督促檢查委員會(小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小組)等,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2)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一般由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負責人、所屬企業單位工會負責人和職代會代表組成,也可聘請部分熟悉區域或行業情況的有關人員參加; (3)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的名單由工會提名,經正式會議確認通過。 2、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的職責 (1)征集提案,做好各項議案和專題性調研審議的準備工作; (2)組織開展對職代會各項決議貫徹實施情況和有關專項內容的監督檢查活動; (3)辦理職代會授權交辦的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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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代會工作機構 (一)區域、行業工會組織是區域性或行業性職代會的工作機構 (二)工會組織在職代會工作中的主要任務 向區域性或行業性職代會覆蓋企業與職工宣傳職代會制度的性質、任務、作用,指導職代會代表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負責職代會代表管理,組織職代會代表選舉、培訓與述職,承擔職代會的組織工作;協調區域或行業內勞動關系,推動企業建立完善內部職工民主管理制度。 (三)工會組織在職代會各階段的具體工作 1、會前:負責大會籌備工作,組織民主選舉職代會代表,組織職工代表提案,征集議案,提出大會議程,根據需要,提名大會主席團、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及平等協商職工方代表的人選。 2、會中:負責大會組織工作,承擔大會秘書處職責。 3、會后:組織宣傳大會精神和決議,協助和監督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提案,落實大會決議,匯總整理職代會文書檔案,做好企業與職工之間的溝通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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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則 1、本規范與國家和上海市制訂、修訂的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2、本規范由上海市總工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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