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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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以及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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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下屬各分中心、管理部負責所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等場所設立住房公積金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服務網點),為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提供便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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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受委托銀行應當嚴格履行與管理中心簽訂的委托合同,規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等業務。受委托銀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業務的,由管理中心依法追究受委托銀行的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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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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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單位繳存登記。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城鎮個體工商戶等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均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二)單位應到管理中心指定服務網點領取或登錄南京住房公積金網站下載《南京住房公積金開戶申請單》,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后,連同下列資料的原件及其復印件到服務網點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單位賬戶設立手續: 1、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 3、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4、經辦人的身份證。 (三)管理中心為單位制發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單位應當自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單位公章、印鑒、U盤等電子存儲介質到單位開戶時選定的服務網點,辦理銀行印鑒預留業務,拷貝住房公積金業務相關表格及領購《南京住房公積金個人變更清冊》、《南京住房公積金匯(補)繳申請單》、《南京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單》、《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單》等住房公積金專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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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單位職工繳存登記。 (一)單位應當為下列職工辦理繳存登記。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并領取工資人員; 2、與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領取工資的勞動者(包括勞務派遣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 3、經有權部門認定與單位有勞動關系并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勞動者。 單位中領取“居住證”的外籍及港、澳、臺籍人員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勞務派遣企業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協議時,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中的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承擔和繳存方式在協議中明確;未明確的,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勞務派遣企業承擔。 (二)單位錄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資料到服務網點為職工申請辦理繳存登記和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1、《南京市城鎮社會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等錄用證明文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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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自由職業者繳存登記。 本市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需攜帶下列資料及其復印件到服務網點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個人賬戶設立手續,并簽訂《住房公積金繳存協議》,約定繳存基數、比例、金額、方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一)身份證; (二)戶口簿; (三)就業失業登記證(登記為失業); (四)本人單獨繳存社會保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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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單位繳存信息變更登記。 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信息變更相關證明材料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到服務網點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若單位名稱、地址、法人、類型、組織機構代碼發生變更,服務網點應重新為單位制發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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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個人繳存信息變更登記。 (一)職工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繳存信息發生變更的,職工或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資料到服務網點辦理個人繳存信息變更登記: 1、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2、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職工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在辦理繳存登記時發生錯誤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每個職工只設一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若職工發現自己有多個住房公積金賬戶時,應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至現單位后,攜帶單位出具的證明、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服務網點辦理賬戶合并。 (二)自由職業者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繳存信息發生變更的,繳存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住房公積金繳存協議》、相關證明材料和身份證到服務網點申請辦理變更,并重新簽訂《住房公積金繳存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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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單位賬戶注銷登記。 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自撤銷、解散、破產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和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注銷手續。 (一)注銷登記前,單位按規定辦理賬戶清理。核實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按規定補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辦理提取手續;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二)單位應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領取《住房公積金單位狀態變更申請單》,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公章己銷毀的,需出具主管部門或工商部門證明),連同下列資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辦理注銷登記和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注銷手續: 1、機關事業單位被撤銷的,提供上級部門批準文件; 2、企業破產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 3、單位解散的,提供工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經辦人身份證。 (三)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后,服務網點應收回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 (四)單位無法聯系,經與有關部門核實后單位已注銷的,由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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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賬戶凍結。 職工涉及法律糾紛,人民法院要求管理中心限制住房公積金使用和轉移,對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予以凍結,時間一般為6個月。凍結期內只能繳存,不能辦理提取和轉移手續。凍結期滿,管理中心信息系統自動辦理解凍手續。管理中心也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的要求辦理解凍手續。 職工因與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的證件、憑證丟失等原因,可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凍結手續,時間一般為10日。 (一)賬戶凍結 法院執行工作人員攜帶下列法律文書原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狀態變更申請單》,要求辦理賬戶凍結: 1、法官工作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 3、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裁定)書。 凍結期滿,人民法院如需要繼續凍結,應在凍結期滿前,執行人員應攜帶相關資料辦理賬戶繼續凍結手續。 (二)賬戶解凍 法院工作人員攜帶下列法律文書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狀態變更申請單》,要求辦理賬戶解凍: 1、法官工作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協助執行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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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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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匯繳。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按照國家有關工資總額組成和本市的工資總額規定確定職工工資總額。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三)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職工住房公積金專戶,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四)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逾期或者少繳的部分應當由單位按規定補足。多繳的部分由單位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經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審核后,由單位辦理提取手續,劃回單位賬戶。 (五)單位應當每月到服務網點辦理匯繳審核手續,并于審核后3日內將資金劃至管理中心指定賬戶,延期辦理匯繳審核或資金劃轉手續的,應當向服務網點申請并得到管理中心批準。 (六)住房公積金匯繳分為正常匯繳和變更匯繳。正常匯繳是指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時繳存人數和繳存金額與上月相比均未發生變化,即按照上月繳存人數和繳存金額繳存;變更匯繳是指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時繳存人數或繳存金額與上月相比發生變化的。單位首次匯繳屬于變更匯繳。 1、正常匯繳 單位經辦人填寫《南京住房公積金匯(補)繳申請單》(加蓋單位公章),攜帶表格、支票或現金,到服務網點辦理匯繳審核。 2、變更匯繳 單位整理本月新錄用職工(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入職工、封存職工、啟封職工、轉出職工和銷戶提取職工的資料,填寫《南京住房公積金匯(補)繳申請單》(加蓋單位公章)和《南京住房公積金個人變更清冊》(加蓋單位公章)并按規定格式建立個人變更預登記電子表格,攜帶表格、支票或現金、電子表格、經辦人身份證,以及下列資料到服務網點辦理匯繳審核: (1)錄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攜帶《南京市城鎮社會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等錄用證明文件、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2)職工轉入確認的攜帶《南京市城鎮社會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等錄用證明文件。 (3)職工封存的攜帶《南京市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變動申報表》或職工工作調動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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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補繳。 (一)單位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單位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職工逐月應繳住房公積金明細表(加蓋單位公章)。 (二)單位應當按歷年的繳存比例,以相應的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存基數,計算應補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和職工均無法提供職工工資情況證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職工工資。 (三)住房公積金補繳分為按月補繳和絕對額補繳。如果系統提示某職工有欠繳信息,應當辦理按月補繳;如果沒有欠繳信息,可以辦理絕對額補繳。按月補繳和絕對額補繳應當分別辦理。 (四)單位填寫《南京住房公積金匯(補)繳申請單》(加蓋單位公章)和《南京住房公積金個人匯(補)繳清冊》(加蓋單位公章)并按規定格式建立補繳審核電子表格,單位攜帶表格、支票或現金、電子表格、經辦人身份證,到服務網點辦理補繳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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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自由職業者繳存。 自由職業者應當按照《住房公積金繳存協議》的規定,按時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務網點繳存住房公積金。 自由職業者月繳存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或養老保險繳存基數計算,繳存比例等于本市規定的職工個人繳存比例加單位繳存比例。自由職業者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按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文件進行。 自由職業者個人繳存業務,由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務網點比照單位職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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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緩繳。 (一)申請緩繳 1、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1)發生嚴重虧損或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的; (2)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 (3)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 2、單位應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領取《住房公積金單位狀態變更申請單》,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后,連同下列資料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申請辦理緩繳: (1)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或全體職工簽字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2)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董事會、股東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3)經稅務部門審核的單位上一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全體職工簽字的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明細表或其它困難情形的證明材料。 3、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重新申請。經批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二)緩繳解除 如果在緩繳期間需要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應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領取《住房公積金單位狀態變更申請單》,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后,攜帶經辦人身份證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申請辦理緩繳解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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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漏繳。 (一)單位在一段時間內無在職職工或具有其他不需繳存的情形,需要恢復正常繳存時,應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漏繳手續。 (二)單位應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領取《住房公積金單位狀態變更申請單》,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后,連同下列資料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申請辦理漏繳手續: 1、單位沒有在職職工或單位不需繳存的證明; 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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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一)年度基數調整 1、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7月至8月進行調整。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執行時間從當年7月起至次年6月止。 2、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到服務網點查詢打印或拷貝職工當前繳存基數情況、身份證號、單位基本信息等,領取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文件。 3、單位應按當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方案調整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并將調整結果告知職工。同時核對職工姓名、身份證號和單位基本信息,對錯誤信息進行更正。 4、職工對調整結果無異議的,單位應當攜帶下列資料到服務網點辦理繳存基數變更手續: (1)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 (2)《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花名冊》; (3)《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書面審查報告書》及復印件; (4)單位上一年度發生的《南京市城鎮社會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及復印件。 5、單位住房公積金未匯繳至當年6月的,應當先按原繳存額匯繳至當年6月,再按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繳存當年7月起的住房公積金。 (二)常規基數調整 1、轉入調整。單位有職工轉入辦理轉入確認時,需要調整該職工的繳存基數。 2、差錯調整。單位在年度基數調整后發現職工繳存基數有誤,應攜帶加蓋單位公章的變更繳存基數申請書、職工同意變更繳存基數的聲明,到服務網點辦理繳存基數調整。 (三)自由職業者基數調整 自由職業者應攜帶上一年度養老保險繳費證明或收入納稅證明、身份證在每年7月到服務網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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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 (一)單位需要提高、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在當年6月30日前到服務網點申請,經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審核后辦理。 (二)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申請降低繳存比例: 1、發生嚴重虧損或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的; 2、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 3、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 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低于本市規定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重新申請。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 (三)單位應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領取或登錄南京住房公積金網站下載《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變更申請表》,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一式兩份)。 1、提高繳存比例的,攜帶《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變更申請表》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董事會、股東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到服務網點申請。 2、降低繳存比例的,攜帶《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變更申請表》和下列資料,到服務網點申請: (1)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或全體職工簽字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2)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董事會、股東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3)經稅務部門審核的單位上一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全體職工簽字的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明細表或其它困難情形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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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利息結算、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的執行年度均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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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7月1日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利息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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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轉移、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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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服務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或封存手續。 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或封存手續前,應核實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按規定補繳職工住房公積金。 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時,單位應到服務網點領購《南京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單》、《南京住房公積金轉移清冊》,填寫《南京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單》并加蓋單位印鑒章,一次辦理多人轉移的還應當填寫《南京住房公積金轉移清冊》(加蓋單位公章)并按規定格式建立住房公積金轉移電子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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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暫未就業或新單位尚未設立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的,單位應辦理封存手續,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保存在原單位,若單位注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職工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不領取工資的或因其他原因暫不領取工資的,單位應當自停發工資之日起30日內,攜帶相關材料、經辦人身份證到服務網點為該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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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在本市新單位工作的,單位攜帶《南京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單》、轉移電子表格(一次辦理多人轉移時提供)及下列資料到服務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出手續: (一)新單位的接收證明; (二)《南京市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變動申報表》或職工工作調動證明文件原件及其復印件(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狀態為封存的不需提供); (三)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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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到外省市單位工作的,單位攜帶《南京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單》及下列資料到服務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出手續: (一)外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接收證明; (二)《南京市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變動申報表》或職工工作調動證明文件(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狀態為封存的不需提供); (三)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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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將所有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單位應攜帶《南京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單》及下列資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辦理相關手續: (一)機關事業單位被撤銷的,提供上級部門批準文件; (二)企業破產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 (三)單位解散的,提供工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南京市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變動申報表》; (五)經辦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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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重新就業的,職工應當自被錄用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辦理相關手續: (一)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錄用證明文件; (二)新單位的接收證明; (三)職工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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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職工由外地調動到本市新單位工作的,可以將個人住房公積金余額轉移到新單位。本地接收單位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并繳存一個月住房公積金。 單位或職工登錄南京住房公積金網站下載《南京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收證明》一式兩份,單位填寫《南京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收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附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審核。職工將一份審核的《南京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收證明》寄送原單位所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原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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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職工所在單位經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核實無法聯系的,由職工本人攜帶下列資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申請辦理轉移手續: (一)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文件; (二)新單位的接收證明(只需提供原件); (三)與新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職工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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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變更登記、封存、轉移、啟封手續的,職工可以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管理中心及所轄分中心(管理部)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及所轄分中心(管理部)可以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職工在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及其復印件: (一)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文件; (二)新單位的接收證明(只需提供原件); (三)與新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職工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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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查詢、對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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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作為繳存憑證。職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證或《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到服務網點查詢打印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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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管理中心向辦理網上業務的繳存單位發放數字證書,單位持此證書到服務網點查詢打印單位住房公積金信息。其他繳存單位持單位證明到服務網點查詢打印單位住房公積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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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職工、單位可登錄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查詢或打印住房公積金信息,或通過撥打“12329”住房公積金服務熱線,提供賬號及密碼查詢住房公積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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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持有職工提供短信提醒服務。暫未發放《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職工,可登錄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或攜帶本人身份證到服務網點申請短信提醒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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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單位證明到服務網點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單位證明和銀行的復核結果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申請重新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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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每年與繳存單位核對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管理中心在每年7月31日前向繳存單位發放信息核對單。繳存單位在每年8月31日前將信息核對情況書面通知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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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單位需開具住房公積金合規性證明的,應提供以下資料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辦理: (一)單位介紹信; (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三)社會保險網上查詢賬號及密碼; (四)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五)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和社會保險繳費人數存在差異的,需提供書面說明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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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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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逾期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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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轉移、封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的; (二)不按規定出具提取證明的; (三)拒絕管理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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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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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新職工住房補貼繳存業務比照住房公積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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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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