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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2009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
亭湖、鹽都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局,市區各參保單位:
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和江蘇省勞動保障廳《關于發布2009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蘇勞社險[2009]4號)等有關規定,現將大市區2009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適用時間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適用范圍
市直、亭湖區、鹽都區、市經濟開發區參保單位。
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
1、參保人員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下限,在省規定1583元(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基礎上,下浮為1369元。參保人員個人月繳費基數的上限,按全省2008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基數繳費,即7917元。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3倍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2、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用人單位月人均工資額低于1369元的,按1369元為基數繳費。
3、困難企業(停產歇業3個月以上,以及發生活費的企業等)、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下限為1149元。
4、大市區參加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