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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障制度、提高參保人員醫療待遇,現就提高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保障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 降低參保人員住院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醫療機構的等級分別下調為: 一級醫院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3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800元;轉外醫院1000元。家庭病床的起付標準100元。 職工因同一種疾病在同一醫院15天以內再次入院的,起付標準按1次計算。 二、提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上至50000元(含)以下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醫療機構等級和參保人員類別確定不同費用段個人負擔比例(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人員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由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補助50%)。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分段自負比例詳見附表。 三、提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從50000元提高到80000元(含)。50000元到80000元部分個人自負10%(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人員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由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補助50%)。 四、取消職工醫療救助基金封頂線 取消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醫療救助基金20萬元的最高支付限額,不設封頂線。參保人員800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醫療機構等級和參保人員類別確定不同費用段個人負擔比例(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人員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由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補助50%)。 五、降低市外就醫個人負擔比例將經批準轉外就醫人員住院發生的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以及辦理過長期居外手續的人員發生的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住院費用超過本市標準部分個人先負擔10%的規定,下調為個人負擔5%。未按規定辦理手續而發生的轉外、居外住院費用原則上不予報銷。特殊情況的,對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住院費用,個人應先負擔50%后再按規定報銷。 六、提高門診大病報銷比例 患急慢性腎功能衰竭和各類急性中毒等疾病進行血液透析、惡性腫瘤(包括白血病) 進行放化療、器官移植后服抗排斥藥的,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的對應范圍的醫療費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救助基金報銷90%, 個人負擔10%;進行腹膜透析治療的對應項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救助基金報銷95%, 個人負擔5%。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以上報銷標準的70%執行。透析治療繼續實行定點管理。 七、提高家庭病床每日定額結算標準 將家庭病床每天每床定額結算標準從20元提高到30元。 八、繼續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使用范圍 (一) 個人賬戶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可支付如下項目費用:有藥準字號的所有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有消字號的產品;有食藥監械(準)字號的普通診查器械、電子壓力測量裝置、醫用衛生材料及敷料、計劃生育用品。 (二)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個人帳戶可支付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懷孕產生的建卡、檢查、治療等費用,也可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因需體檢的費用。 (三)個人帳戶可用于支付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買、注射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結核菌疫苗等由于疾病預防產生的醫療費用。 (四)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累計沉淀超過200元的,經單位或所在街道(社區)出具證明,可提取200元以上部分用于為個人或直系親屬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或支付其家庭成員醫療費等。 九、適當報銷靈活就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醫保等待期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城鎮個體從業人員和失業職工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因特殊原因中斷繳費6個月內的,在補齊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后,自續保繳費后次月起3個月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可按照普通住院待遇的30%支付;等待期后發生的醫療費用仍按原政策規定報銷。 十、本通知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十二、各縣根據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