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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西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的決定
2006-10-25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2號) 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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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西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的決定》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黃智權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
內容: |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關于“要合理確定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開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距離,分清層次,相互銜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標準體系”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江西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確定。” 此外,刪去第三條中有關“地區行政公署”的表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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