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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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助推創新型省份建設,省財政設立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發揮專利支撐作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3〕76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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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提高全省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水平,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體制機制,提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能力,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支撐作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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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審定省科技廳提出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并組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等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省科技廳負責提出年度專項資金分配初步方案,會同省財政廳開展專項資金管理,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服務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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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范圍、對象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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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為全省(不含寧波,下同)各市縣和省級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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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要按照“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方針,加快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努力營造有利于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良好環境,主要支持對象如下: (一)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專利獎獎勵等知識產權創造內容; (二)從省(境)外引進發明專利轉化等知識產權運用內容; (三)知識產權工作試點示范體系建設,專利行政執法、維權援助中心、中小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重大維權援助條件建設等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內容; (四)人才培養、交流合作、研究宣傳等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內容; (五)有利于促進知識產權事業整體發展的其他公共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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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用無償補助、獎勵等間接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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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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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等工作內容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支持對象。各項因素以定額法確定補助標準。其中,涉及國家授權、評比的,以國家授予的名單為依據,涉及省級評選的有關規則由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另行制定,報省財政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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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因素。是指對我省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明專利,按每件3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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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專利獎項獎勵因素。 (一)新評上國家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獎的,金獎獎勵50萬元,優秀獎獎勵10萬元; (二)新評上省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獎的,金獎獎勵10萬元,優秀獎獎勵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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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發明專利引進轉化因素。是指從省(境)外非關聯企業首次引進、無專利權法律爭議、符合國家技術和產業政策、直接用于本企業轉化后產生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根據受讓人支付的轉讓(許可)使用費實際支付金額分檔定額補助,省財政其他科技專項已給予相關補助的相應扣除。 (一)實際支付金額高于5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補助100萬元; (二)實際支付金額高于100萬元(含)低于5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50萬元; (三)實際支付金額高于50萬元(含)低于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25萬元;實際支付金額低于50萬元的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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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工作試點示范體系建設因素。 (一)新評上國家專利導航工程試點(含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工作試點)的,補助80萬元;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的,補助50萬元;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單位的,補助30萬元;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培育市場的,補助30萬元;國家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實施優秀企業的,補助10萬元;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補助30萬元;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補助10萬元; (二)新評上省專利導航工程試點(含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工作試點)的,補助30萬元;省專利戰略推進工程的,補助20萬元;省知識產權示范創建縣(市、區)的,補助15萬元;省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縣(市、區)的,補助15萬元;省級流通領域知識產權保護試點單位的,補助10萬元;省級專利示范企業的,補助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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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專利行政執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體系等條件建設因素。 (一)新評上國家級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的,補助30萬元;省級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的,補助15萬元; (二)根據市縣專利行政執法績效情況,分15萬元、10萬元、5萬元三檔給予補助;根據各省級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績效評價情況,分10萬元、5萬元兩檔給予補助; (三)中小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重大維權援助,是指事關我省行業或產業重大利益的中小企業海外維權援助,單個一次性補助40萬元;列入省重點企業(行業)專利保護試點的,補助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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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是指人才培養、交流合作、研究宣傳等,具體內容如下,項目資金額度為當年專項資金總額度扣除上述各項因素補助后的余額。 (一)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點考務及培訓; (二)知識產權高層次人才培養; (三)知識產權培訓基地建設補助; (四)支持國內對口地區知識產權素質提升; (五)知識產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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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市縣或省級有關單位獲得專項資金按上述因素加總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某市縣或省級有關單位獲得專項資金=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補助+專利獎項獎勵+發明專利引進轉化補助+知識產權工作試點示范體系建設補助+專利行政執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體系等條件建設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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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可根據國家和省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對專項資金分配因素及補助標準作適當調整,在年度經費下達時一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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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報及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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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根據預算布置要求,由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國家授權文件和省級評選名單分類匯總并按標準計算補助,提出專項資金因素法初步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復審確認后安排資金分配方案,由省科技廳在門戶網站上公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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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金下達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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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根據公示結果,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對按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在人代會批準當年預算后三十日內下達。 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程序和要求直接將資金下達到項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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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補助市縣和省級有關單位的專項資金具體用途如下: 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補助應用于發明專利省內第一權利人,國家和省級專利獎項資金應用于獲獎人;發明專利引進轉化補助,應用于發明專利引進轉化單位;知識產權工作試點示范體系建設補助,專利行政執法、維權援助等條件建設補助主要用于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知識產權工作的人才培養、交流合作、研究宣傳等補助由承擔單位用于提供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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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由市縣財政、科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省級有關單位在第十八條規定的使用范圍內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抵頂地方財政預算撥款。市縣財政部門、科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制定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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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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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科技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分配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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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市縣財政部門、科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受助單位和個人使用財政補助經費情況的監督檢查,通過抽查、專項審計、評價等多種方式,及時發現專項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并督促做好整改,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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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市縣財政部門、科技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要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于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將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并追回相關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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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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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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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教字〔2006〕154號)、《浙江省發明專利引進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試行)》(浙財教字〔2009〕110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授權的發明專利,仍按原標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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