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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按照《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規范勞務派遣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設立。從 2008年 1月 1日起,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對設立勞務派遣單位進行審批。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經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其《職業介紹許可證》至 2007年 12月 31日作廢。要求繼續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須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職業介紹許可。 三、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就業促進法》實施前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應在 2007年 12月 31日前辦理脫鉤手續。 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各有關企業設立的勞務公司應 2007年 12月 31日前辦理脫鉤手續。 二 〇〇 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