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中華全國鐵路總工會、中國民航工會全國委員會、中國金融工會全國委員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
2004年,全總辦公廳下發了《關于依法做好工會經費獨立核算工作的通知》(總工辦發[2004]23號),對切實加強工會經費管理,建立健全工會經費賬戶,依法獨立管理和使用工會經費,為工會開展工作提供物質保障作出部署。現針對各地貫徹中,特別是基層工會工會經費獨立核算中存在的問題,根據《工會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做好經費獨立核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級工會要依法取得工會社團法人資格,并憑法人證書辦理單獨開立銀行賬戶手續。根據《工會法》第十四條關于“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法復[1997]6號)關于“產業工會社團法人資格的取得是由《工會法》直接規定的,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基層工會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的條件,報上級工會批準成立,即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規定,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等基層工會,應當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辦法》(總工發[1997]24號)的要求,取得工會法人資格證書,并憑此證書辦理銀行賬戶開戶手續,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產業工會辦理銀行賬戶開戶手續過程中,確需提供工會法人資格證書的,可以向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工會領取工會法人資格證書。
二、各級工會的工會經費必須實行獨立核算。根據《工會法》第四十四條關于“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和第四十六條關于“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的規定,各級地方工會和基層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單獨開立賬戶,獨立進行核算,不允許與本單位行政財務或黨、團等其他組織財務合并賬戶集中核算,也不允許將工會財務納入當地會計結算中心管理。凡已經合并或納入的,應當予以糾正。
三、各級工會要切實加強對基層工會開立銀行賬戶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各省級工會要在2008年5月至6月對本地區、本產業所屬工會開立銀行賬戶、實行獨立核算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未按規定單獨開立銀行賬戶、實行獨立核算的基層工會,要督促其限期完成銀行賬戶開戶和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工作。請各省級工會將檢查情況于6月30日前報全總財務部。全總也將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專項檢查,并將檢查情況納入相關考核內容。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2008年5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