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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加快推進做好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一、困難企業申請、認定和審批 (一)困難企業的認定條件 1、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且2008年12月31日之前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 2、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 3、企業支付在崗職工工資已連續6個月低于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60%的; 4、企業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采取協商減薪等措施保崗位,沒有裁員或2009年內裁員比例低于在職職工總數5%的; 5、納入關閉破產計劃和節能減排計劃的企業,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環保政策限制的企業,2008年7月1日以前已停產半停產的企業,不列入享受本文件優惠政策的困難企業的范圍; 6、困難企業的認定時間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困難企業申請認定須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由企業提出認定為困難企業的書面申請; 書面申請應包含單位成立時間、用工規模、參加失業保險時間、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尤其是到2008年末實際繳納保險費情況,是否存在欠費,目前經營狀況,困難原因,已裁減或擬裁減人員情況,請求支持項目(崗位補貼、社保補貼、在崗或轉崗培訓補貼),支持時限、涉及職工人數,需要支持金額等內容。 2、《麗江市困難企業認定申請表》;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 4、2008年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憑證、參加失業保險人員名冊; 5、穩定員工隊伍措施方案; 穩定員工隊伍措施方案應包括采取什么方式穩定崗位(協商減薪、在崗或轉崗培訓、待崗放假),必須承諾2009年內裁減人員不超過職工總數的5%等內容。 6、近6個月的工資支付清冊。 (三)困難企業的審批 按照《麗江市困難企業認定申請表》中的內容和要求逐級審批,經認定批準后由麗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達《麗江市困難企業認定審核意見書》。 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費率 按云人社發〔2009〕1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失業保險費緩繳審批程序 按云人社發〔2009〕1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相關補貼標準及審批程序 補貼對象為困難企業參加失業保險人員。 (一)社會保險補貼 1、社會保險補貼的范圍為:在我市轄區內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并繳費的困難企業人員; 2、社會保險補貼的比例為實際繳費額(不含個人繳費)的55%,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即:社會保險補貼=(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月+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月+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月)×55%×補貼月數。 3、社會保險補貼由困難企業向所在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區)勞動保障局測算、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由勞動保障部門劃入企業帳戶。 4、申請社會保險補貼須提供以下材料 (1)《麗江市困難企業認定審核意見書》; (2)《麗江市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 (3)《麗江市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名冊》; (4)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復印件。 (二)崗位補貼 1、崗位補貼金額按申報補貼的期限,以申報補貼前相應期限應發工資不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測算,最高補助標準不超過當地失業保險金的上限標準。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2、崗位補貼由困難企業向所在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區)勞動保障局測算、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勞動保障部門劃入企業帳戶,再由企業發放給補貼人員。 3、同一企業只能享受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中的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4、申請崗位補貼須提供以下材料 (1)《麗江市困難企業認定審核意見書》; (2)《麗江市困難企業最低工資差額補貼申報審批表》; (3)《麗江市困難企業最低工資差額補貼花名冊》; (三)職業培訓補貼 1、困難企業應制定具體的在崗或轉崗培訓計劃,報經縣(區)、市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培訓。 2、在(轉)崗培訓補助標準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云南省失業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云政發〔2006〕97號)中“按照培訓項目實際付費的50%給予一次性培訓補助,但人均補助額不超過400元”的規定執行。 3、在(轉)崗培訓補貼由困難企業向所在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區)勞動保障局測算、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勞動保障部門劃入企業帳戶。 4、申請在(轉)崗培訓補貼須提供以下材料 (1)《麗江市困難企業認定審核意見書》; (2)《麗江市困難企業在(轉)崗培訓開班申報審批表》; (3)《麗江市困難企業在(轉)崗培訓補貼申報審批表》; (4)《麗江市困難企業在(轉)崗人員培訓補貼花名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