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央駐疆各統籌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3號)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就我區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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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本次調整養老金的范圍是2012年12月31日前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及按新政辦發〔2010〕98號文件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 企業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后照發本人原標準工資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但仍按機關事業單位調整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原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也不列入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 調整時間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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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調辦法和標準 按照國發〔2005〕38號及新政發〔2006〕59號文件精神,建立養老金調整與繳費年限相掛鉤的激勵機制。 (一)凡符合2013年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在2012年末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160元。 (二)退休人員按上述標準調整后,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滿1年每月增發3元的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是指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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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傾斜調整對象和標準 在普調的基礎上,對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且具有高級職稱和高齡人員等群體,從2013年1月1日起,再按以下標準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退休人員中具有高級職稱(相當于副教授以上,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發140元。 (二)建立高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傾斜機制。截至2012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再增發20元 。對2013年1月1日以后年滿70周歲的,從年滿70周歲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30元的標準增加養老金,不再執行110元的標準;對2013年1月1日以后年滿80周歲的,從年滿80周歲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65 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不再執行145元的標準。 (三)對1953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發75元;繳費年限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發55元。 (四)對1956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工商業者,繳費年限滿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發45元;繳費年限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發35元。 (五)退休人員中原軍隊轉業干部基本養老金調整后,其養老金月水平達不到自治區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計發。 同時符合上述五項條件(三、四項交叉者除外)的企業退休人員,可同時增加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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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解決,自治區將各地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列入2013年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支預算中統一核算;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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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企業退休人員熱切期盼。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在預發的基礎上,盡快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并于2013年4月25日前將調整落實情況匯總上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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