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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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擴大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保證以靈活力式實現再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自治區勞動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內勞社辦【2003】93號)和《包頭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包勞社辦字【2003】5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醫療保險工作具體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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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包頭市境內50歲以下(含50歲)的下列人員: (一) 無明確的勞動關系,以小時或者記件計酬的從業人員。 (二) 有明確的勞動關系,在同一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從業人員。 (三) 以個體形式從事維修、家政、餐飲、加工、商貿等服務的從業人員。 (四) 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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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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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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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必須參加養老保險后方可申請參加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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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保手續時,先向本人居住地的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或社區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參保條件的,由本人居住地的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以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身份集中到包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心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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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保所需的資料為: (一) 本人身份證; (二) 所在居委會證明(居住情況、就業情況、健康狀況); (三) 工商營業執照執照副本或從業資格證明; (四) 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證明; (五) 市醫院近期健康情況檢查證明; (六) 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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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繳費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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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社會平均工資數,醫療保險費費率為8%,每年核定一次。大病醫療保險費為每年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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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納入市本級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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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繳費方式與年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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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費由市地稅局統一征收,已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應主動按時、足額、連續交納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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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從以下三種方式中選擇一種方式進行繳費:季度繳費半年繳費、一年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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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后,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男職工不少于20年,女職工不少于15年的,個人不再繳費,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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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距前款規定年限5年以內(含5年)的,可一次性足額補交醫療保險費,并享受前款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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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41歲至50歲之前參保的職工要一次性補交不是實際繳費年限的醫療保險費。補交醫療保險費按照上年度包頭市職工年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和包頭市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及大病醫療保險費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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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已經隨單位參加了醫療保險的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可直接轉入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序列。實際繳費年限年限滿15年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包頭市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但大奔醫療保險費仍需按年度交納。 在《包頭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實施前已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手續的,可直接辦理續保手續,但必須將中斷期間所欠的醫療保險費如數補齊后,方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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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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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醫療保險實行準入制度。準入期為1年,首次參保實際繳費滿一年后方可享受包頭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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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如中途中斷繳費,從中斷之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6個月以內續保。續保時需補交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方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但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不補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續保時視同首次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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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時、足額、連續交納基本醫療和大病醫保保險費,并滿一年后,執行《包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包府發【2000】22號)的有關規定,享受與包頭市城鎮職工相同的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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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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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遵守包頭市醫療保險的各項政策和規定。如發現以非法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一經查證屬實,即停止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1-3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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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包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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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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