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集體合同審查,加強集體合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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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集體合同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所簽訂的集體合同(含專項集體合同,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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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集體合同審查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報送的集體合同,就集體協商雙方主體資格、集體協商程序及集體合同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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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集體合同登記、審查和統計制度,配備專門工作人員,落實工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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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現行管理體制對集體合同進行審查和管理。
用人單位涉及不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轄區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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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方簽訂或變更集體合同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以及有關材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簽訂或變更區域、行業集體合同的,由區域、行業的工會組織按照前款規定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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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報送集體合同,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體合同文本;
(二)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說明,內容包括:集體協商代表的產生情況,集體協商的簡要過程和主要協商事項,此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等;
(三)用人單位、工會依法成立的證明材料,法人單位分支機構簽訂集體合同備案,應同時報送法人單位授權委托書;
(四)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過集體合同的決議,應當注明到會人數、投票表決情況;
(五)集體協商代表基本情況,包括: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任職資格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附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集體協商代表姓名及工作崗位;
(六)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簽字確認的集體協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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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后,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要求進行查驗。對符合規定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并出具《集體合同受理單》(參見附件1);對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用人單位,說明理由,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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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集體合同的審查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 登記;
(二) 審查,填寫《集體合同審查辦理書》(參見附件2);
(三) 制作《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參見附件3);
(四) 送達;
(五) 備案、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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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集體合同審查內容:
(一)主體資格審查。主要包括主體資格是否合法、用人單位和職工方協商代表產生辦法、雙方委托的本單位以外的協商代表是否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等;
(二)簽約程序審查。主要包括簽訂集體合同是否經過集體協商、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首席協商代表簽字等程序;
(三)合同內容審查。主要包括雙方約定的勞動標準、勞動關系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政策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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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之日起(審查有異議的,自用人單位重新報送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方,雙方應當就異議的事項重新進行集體協商,修改集體合同,并重新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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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作的《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集體合同的起止時間;
(二)審查意見;
(三)作出審查意見的時間。
《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一式三份,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印章。用人單位和職工方各執一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檔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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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集體合同生效的時間,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送達《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的日期為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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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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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在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由于簽訂集體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需要提前解除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審查該集體合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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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集體合同審查情況。
對已審查的集體合同,存檔期限應不短于集體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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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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