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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加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企業: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老干部工作的意見》(內黨發〔2000〕14號)、《關于第二階段規范駐呼和浩特市自治區直屬機關公務員津貼補貼的通知》(內紀發[2008]19號)精神,現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含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參照機關離休人員規范補貼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并駐呼和浩特市市區的企業離休人員,執行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組織部、監察廳、財政廳、人事廳、審計廳《關于第二階段規范駐呼和浩特市自治區直屬機關公務員津貼補貼的通知》(內紀發[2008]19號)規定的第二階段規范后的補貼標準;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駐其它盟市、旗縣的以及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盟市統籌的企業離休人員,補貼標準依據各地第二階段規范后的補貼標準和內勞社字[2008]5號文件規定的辦法由各統籌地區確定。 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離休人員參照執行同職級機關離休人員補貼標準后,原享受的交通費、護理費以及按照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享受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予以保留,除上述項目外,其它各項補貼之和(簡稱原補貼)高于第二階段規范后標準的,仍按原補貼發放;原補貼低于第二階段規范后標準的,按第二階段規范后的標準發放。 三、規范企業離休人員補貼所增加的資金,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四、企業離休人員第二階段規范補貼,參照所在地機關離休人員第二階段規范補貼的時間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