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同意,決定對我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統一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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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范圍 調整范圍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新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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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180元,二級傷殘170元,三級傷殘160元,四級傷殘150元。 (二)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傷殘職工津貼。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五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4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20元。 (三)生活護理費。按照各統籌地區200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確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本統籌地區200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本統籌地區200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本統籌地區200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四)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資金渠道 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六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由工傷人員現所在單位支付。 調整工傷職工待遇標準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是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工傷職工的關心和愛護。各地要深刻認識調整工傷職工待遇標準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一步調、統一標準,認真做好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調整工作。各設區市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抓緊研究起草本地區調整相關政策并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盡快完成待遇調整工作。 工作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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