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認真貫徹《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企業工資宏觀調控促進職工工資收入合理增長的意見》(晉政發〔2008〕31號),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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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類企業均應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通過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平等協商,依法確定企業的工資分配制度、職工工資水平和調整幅度、勞動定額標準和計件單價等事項,形成企業工資協商確定機制。工資集體協商程序與訂立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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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應在堅持“企業工資總額的增長幅度低于實現利稅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的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依據不變價增加值計算)增長幅度”的前提下,根據省政府發布的年度工資指導線,結合企業實際,科學合理地制定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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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業制定的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狀況、在崗職工人數和工資分配制度、上年度工資水平及同比增幅。 (二)財務指標和經濟效益狀況。包括實現利稅(利潤)、勞動生產率、資本保值增值、資產負債率等指標完成情況。 (三)落實工資指導線的意見。包括企業擬增資幅度、人均增資水平、各類人員的工資分配關系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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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應圍繞基準線安排工資增長; (二)經濟效益增長較快、工資支付能力較強的企業,可在基準線和上線區間內安排工資增長(壟斷企業工資增長幅度原則上不得突破基準線); (三)經濟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業,可按下線安排工資增長。 (四)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平等協商,可低于工資指導線下線(含零增長或負增長)確定工資水平,但企業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企業一線職工工資水平低于上年所在地級市職工平均工資60%或本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的,在安排工資增長時,要予以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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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業在制定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時涉及經濟效益、工資等指標的計算,均以與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的職工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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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業制定的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應體現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則,不得規定歧視性的條款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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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業制定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可以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同步進行,先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協商確定后的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文本應由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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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業應在政府發布工資指導線60日內,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有主管(監管)部門的,經主管(監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無主管(監管)部門的直接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中央駐晉企業直接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外埠駐晉企業報所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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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業報送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時,須填報《企業執行工資指導線情況備案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前兩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二)前兩年度勞動工資年報; (三)上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表、副表; (四)協商雙方代表資格證明; (五)企業工會(或職代會)意見; (六)企業主管(監管)部門對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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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起15日內,對協商雙方代表資格、實施方案的制定程序和內容提出意見。無異議的,應及時函復企業,同時抄送同級財政、稅務部門。15日內未提出意見的,實施方案即行生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實施方案有異議的,應及時通知企業糾正。企業和企業工會應將糾正情況報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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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企業應在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函復意見后5日內,將審核同意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向全體職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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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企業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實施方案執行情況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財政部門對企業按照實施方案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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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企業實際發放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可按稅法規定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依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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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按照工資指導線規定的范圍安排職工工資增長的,應當依法經過必要的民主程序協商確定并向全體職工公示。一旦生產經營狀況好轉,就應安排職工工資合理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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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低于本企業上年度或低于本省同行業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上不支持其評先評優。同時,應同比例下浮企業領導人員年基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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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不增長的,企業經營者及領導班子成員薪酬亦不能增長;職工工資增幅沒有達到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要求的,經營者及領導班子成員薪酬要按同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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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對當年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超過工資指導線基準線但職工工資增長未達到工資指導線下線的企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向其發出警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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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對工資水平明顯偏低、分配關系嚴重失衡、職工反映強烈的企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其信用進行嚴格監控,將其簽訂勞動合同及勞動用工備案情況、落實兌現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情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工資支付情況計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誠信評價檔案,并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依據《山西省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建立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對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拖欠工資情況予以歸集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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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指導信息定期發布制度,每年上半年公布本地經濟發展情況和職工收入等相關信息,為企業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提供及時有效的信息服務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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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企業貫徹執行工資指導線情況列入勞動保障監察年審及專項執法檢查的內容,認真檢查企業工資指導線方案的制定、備案、確認、落實等各個環節的執行情況。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審計部門進行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時,要指導督促企業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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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年抽查10戶國有企業和10戶非國有企業的工資分配情況,并向社會披露: (一)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 (二)企業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擬定職工工資增長和實際增長幅度; (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與當地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對比; (四)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幅與當地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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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違法違規違紀、侵害職工合法報酬權益的行為認真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處罰并選擇典型案例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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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包括中央及外埠駐晉企業,適用本辦法。 各類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制定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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