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點醫療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科學管理,規范和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結算辦法,保證基金的收支平衡,在原結算辦法基礎上(焦勞社[2002]138號)作出進一步調整,現將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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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項目付費+定額控制”結算辦法調整為“在項目付費的基礎上實行定額控制,部分病種實行單病種平均最高限額控制”。 (一)、在項目付費的基礎上,按醫療機構級別對人均住院天數和人均日住院費用(包括統籌支付部分和個人支付部分,下同)進行定額控制,2003年度具體指標定為: 三級醫療機構:人均住院天數不超過20天,人均日住院費用不超過210元。 二級甲等醫療機構:人均住院天數不超過22天,人均日住院費用不超過160元。 二級乙等醫療機構:人均住院天數不超過22天,人均日住院費用不超過130元。 一級醫療機構:人均住院天數不超過21天,人均日住院費用不超過110元。 具備收治傳染病資質的醫療機構(或專科):收治的急慢性肝炎、肝硬化病人,人均日住院費用不超過160元,住院天數按國家病種質量控制標準進行控制;收治的其它病種參照同級別醫療機構對人均住院天數和人均日住院費用進行控制。 結核病防治機構:人均住院天數不超過45天,人均日住院費用不超過95元。 精神病專科:二級以上醫療機構人均住院天數不超過60天,人均日住院費用不超過85元;一級醫療機構人均住院天數不超過60天,人均日住院費用不超過70元。 達不到起付線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費用及住院天數不列入統計范圍,同一疾病15日內第二次住院的仍按一次計算。 (二)、對50種常見疾病按病種進行平均最高限額控制,其疾病名稱、編碼、限額標準及相關說明見附件。實行單病種限額控制的,人均住院天數和人均日住院費用不在第(一)項控制范圍。 (三)、對上述(一)、(二)兩項所規定指標,根據基金收支狀況每年可調整一次。 (四)、定點醫療機構對參保職工仍按服務項目及時結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每月仍按原規定結算。對超過規定指標和單病種平均最高限額的,實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分擔機制,雙方各負擔50%,每半年核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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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對參保職工的住院管理,堅持因病施治的原則,用基本藥物和基本治療手段為參保職工提供優質滿意的醫療服務。醫療機構不應向科室分解費用指標,不得針對個人確定定額指標。臨床科室要杜絕掛床住院,嚴禁通過偽造病案資料、串換藥品等不正當行為套取醫療保險基金,對違規行為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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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辦法與焦勞社[2002]138號文第一條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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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辦法自二OO三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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