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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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國家關于建立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為保障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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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由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招聘并簽定聘用合同的人員(不含已退休人員和返聘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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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第四條聘用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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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聘用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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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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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則,合理確定繳費比例,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基數(以下筒稱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實發工資,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能超過上年度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00%。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目前為6%,以后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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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按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規定,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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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聘用合同的,由單位向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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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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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聘用人員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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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基數11%的規模建立,其中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其余部分從單位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單位劃入比例相應降低。個人帳戶儲存額計息按照《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冀勞社辦〔2000〕127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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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聘用人員終止聘用合同,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再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合并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聘用合同后,跨統籌范圍又重新參加工作的,按照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幾個具體問題補充意見的通知》(冀勞社辦〔2000〕200號)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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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聘用人員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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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聘用人員在崗死亡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一次性發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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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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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可以退休,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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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 (一)基本養老金; (二)補貼性養老金; (三)喪葬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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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退休手續的辦理聘用人員出生時間以原始人事檔案記載為準,沒有人事檔案的,以戶口本注冊的出生時間為準。繳費年限以養老保險手冊以及個人帳戶對帳單為依據。具體辦理程序按現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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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聘用人員到達退休年齡后,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基礎養老金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個人帳戶儲存額(含利息)除以120計發。聘用人員到達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一次性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及利息全部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三)補貼性養老金的計發 在國家出臺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暫給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聘用人員加發補貼性養老金,即: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在原計發標準的基礎上再提高5%,繳費超過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 7%。國家出臺新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后,按國家政策執行。 (四)基本養老金調整聘用人員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依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的幅度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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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聘用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被勞動教養、判刑的,在勞動教養、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勞動教養及服刑期滿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認定后可恢復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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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聘用人員退休后死亡,一次性發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喪葬補助費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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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不得從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專款專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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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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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基本養老金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委托銀行代為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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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支付和運營,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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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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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繳費單位未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其發出《基本養老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費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和罰金,滯納金和罰金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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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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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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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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