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杭州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事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
第三條 建立生育保險基金,對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提供經濟補償,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
第四條 生育保險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杭州市區女工生育保險為一個統籌單位,其他各縣(市)分別為統籌單位。 |
第五條 統籌范圍內,基金實行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杭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范圍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各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0.7%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今后根據經濟發展和基金使用情況經市政府核準進行調整。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
第八條 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勞動保險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
第九條
征收的生育保險費存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生育保險基金按照養老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計息,利息計入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
第十條 企業發生依法撤消、解散、破產、歇業、分立、兼(合)并、轉讓、聯營、租賃、承包等時,應當自批準之日起至30日內,到社險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不包括女職工計劃生育例行檢查費); (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
第十三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履行了繳費義務; (二)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
第十四條
職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以下費用。 (一)生育津貼: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限,按照職工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全額計發。 (二)女職工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符合規定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藥費和分娩并發癥發生的費用。 具體支付標準為: 順產 (含七個月以上引產)每人次2300元; 助娩產每人次2600元; 剖腹產每人次4300元; 七個月以下引產每人次1600元; 流產每人次300元;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按杭州市物價局、財政局、杭州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杭價醫[1998]280號、杭財綜[98]字833號、杭計生委[98]72號文規定的費用支付。(如需住院手術的,床位費按每床每日不高于20元標準支付)。 (四)女職工計劃生育手術、生育或流產后,由用人單位及時填報《杭州市職工生育保險費用支付申報表》,并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證明、嬰兒出生(或死亡)證明、病歷、醫療費用收據、病假證明,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生育保險費用。 上述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后一次性撥付給職工所在單位,并由單位按規定發給職工。 |
第十五條 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確需休息,其醫療期和醫療期待遇按現行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后,計劃生育手術費和生育醫療費不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生育保險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貫徹執行生育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擬定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 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 依法監督各項生育保險政策落實情況; |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生育保險業務流程和生育保險待遇申報、審批、支付。 (二)辦理用人單位及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登記; (三)按照規定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征繳和支出管理; (四)按照規定核定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五)為用人單位及職工提供生育保險查詢服務; |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定期進行審計。 |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本辦法執行,并認真做好基金的發放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生育保險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核撥。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或因瞞報繳費工資總額造成欠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催繳通知,責令其期限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或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追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單位或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擅自收或減免用人單位應繳生育保險費的; (二)無故延期撥付或擅自增加或擅自減發、停發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生育保險金的; (三)管理不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貪污生育保險基金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
第二十四條 定點醫療服務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給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職工造成損害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其提出警告,并責令其期限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通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批評,直至取消其定點服務資格。因醫療事故違反有關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能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
第二十五條 職工、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認為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沒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或結算生育保險有關費用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二十六條 有關單位或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勞動保障部門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虛報、冒領生育保險費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追回全部冒領金額,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處罰。用人單位欠付或拒付職工生育津貼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對職工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
第六章 附則 |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從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
附件:
杭州市職工生育保險費用支付申報表
單位名稱: 單位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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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姓名 │ │準考證號碼│ │手術、生育、流│ ┃
┃工│ │ │ │ │產時間 │ ┃
┃基├───┼┬┬┬┬┬┬┬┬┼┬┬┬┬┬┼┬┬┬────┬┴────┬──┴─┬────┨
┃本│社會 │││││││││││││││││││手術、 │ │ │ ┃
┃情│保障號│││││││││││││││││││生育、 │ │產假天數│ ┃
┃況│ │││││││││││││││││││流產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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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申報費用 │ 核定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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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生育津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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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 │ │ ┃
┃流產醫療│ │ ┃
┃ 費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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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 │ │ │ │ ┃
┃ 手續費 │ │手術費│ │ 床位費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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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費 │ │ ┃
┃用合計 │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大寫)│ │ ¥____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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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意見 │社保機構審批 ┃
┃ │ ┃
┃ │ ┃
┃ │ ┃
┃ │ ┃
┃ (章)│ (章)┃
┃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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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說明:1、手術、生育、流產類別用代碼填寫:1)--順產;2)--七個月以上引產;3)--助娩
產;4)--剖腹產;5)七個月以下引產;6)--流產;7)--計劃生育手術。
2、同時附報材料:1)準生證;2)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3)產假證明;4)病歷。
經辦人:____ 聯系電話:____ 填報日期:____
2001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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