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塘沽區醫保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為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啟動實施工作,確保制度平穩運行,現就啟動初期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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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一、經辦管理職責 (一)城鄉居民在聯網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的,參保人員只需交納個人應負擔的醫療費,其余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市社保中心結算。城鄉居民發生的門(急)診、門診特殊病聯網費用的審核結算由區縣社保分中心負責。 (二)和平區、河西區、南開區、河東區、河北區、紅橋區、西青區、北辰區、塘沽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社保分中心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報銷參保城鄉居民發生的各項墊付醫療費用。 (三)東麗區、津南區、漢沽區、大港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勞動保障部門應在本區縣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各類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區縣新農合經辦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報銷參保城鄉居民發生的各項墊付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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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二、區縣新農合經辦部門審核結算墊付醫療費流程 (一)區縣新農合經辦部門接收行政村、院校、托幼機構和參保人員申報的墊付醫療費申報材料,包括費用單據、費用明細、處方、出院小結、病歷或醫囑復印件、就診記錄、相關檢查結果等; (二)區縣新農合經辦部門將單據按照日期、費用類別(外地住院、門特、急診留觀、門急診、其他住院等)分別粘貼到《天津市城鄉居民醫療費個人申報交接表》上; (三)區縣新農合經辦部門按照新農合墊付醫療費現場審核報銷模式予以審核結算; (四)區縣新農合經辦部門登陸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系統,按照不同醫療費項目(藥品費、檢查費、治療費)分別錄入費用明細和審核結算結果; (五)新農合經辦部門對已錄入、審核的信息進行匯總,并于每月18日前將匯總數據上傳至市社保中心,同時報送紙介匯總表; (六)市社保中心接收到結算數據和紙介匯總表,業務部門匯總審核后,轉財務部門辦理資金劃撥,并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列支。市社保中心在接收到區縣申報結算數據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將基金撥付到區縣新農合經辦部門申報的財務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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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三、墊付資金的撥付 (一)2009年9月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啟動實施后,市社保中心應向負責審核結算本區縣參保城鄉居民墊付醫療費用的新農合經辦部門提前撥付一定額度的資金,用于墊付醫療費用的報銷。 (二)提前撥付墊付資金的申請流程: 1.區縣新農合經辦部門應根據實際支付需要,及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用于墊付醫療費用的報銷的資金額度,同時申報新農合支出賬戶。 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確認后,由市社保中心一次性撥付各區縣,資金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列支。 3.區縣新農合部門應在新農合支出賬戶中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單獨列帳,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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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四、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一)負責經辦城鄉居民墊付醫療費用的新農合經辦部門,在政策上接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導,在經辦業務上接受市社保中心指導。 (二)負責經辦城鄉居民墊付醫療費用的新農合經辦部門,應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強化監管,確保資金安全運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新農合經辦部門基金管理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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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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