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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轉發給你們,根據《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經報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實施。 一、1至4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1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6倍,2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4倍,3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2倍,4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0倍。 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農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二、1至4級傷殘農民工在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三、農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不滿18周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周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發基數為農民工因工死亡時初次確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四、1至4級傷殘農民工(含供養直系親屬,下同)選擇長期支付方式后,也可以選擇一次性支付方式。在長期支付方式基礎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待遇總額為一次性支付總額扣除已經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后的余額。 五、本通知下發前,1至4級傷殘農民工已經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了工傷保險待遇的,不再重新處理。本通知下發前發生工傷,本通知下發后仍在按月享受相關待遇的1至4級傷殘農民工,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一次性支付。 六、非農民工因工負傷(含供養直系親屬)要求一次性支付待遇的,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