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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大對拖欠勞動報酬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力度,確保進城務工人員、再就業人員以及其他務工人員的勞動報酬及時兌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法律、司法解釋制定本意見。 一、對拖欠勞動報酬案件,人民法院應及時受理,不預收訴訟費和執行費。 二、對拖欠勞動報酬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先予執行和申請支付令的權利。適用督促程序的,應從受理之日起2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 三、對勞動報酬數額無爭議的,可就無爭議部分發出支付令;對有爭議的部分或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應及時審理。 四、對拖欠勞動報酬案件,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并在受理后10日內審結。 五、對拖欠勞動報酬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及時申請執行。 六、對拖欠勞動報酬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日內開始執行。執行法院應當及時展開執行調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確保順利執結。 七、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或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對拖欠勞動報酬的案件應優先執行。 八、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暫時無法變現,如其享有對第三人債權的,可由第三人先行支付。 九、對執行到位的款項應當在2日內發放。在短期內不能全額執結的,對已執行到位的款項也應及時發放。 十、對逃避執行、拒不執行等妨礙執行的被執行人,應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對拖欠勞動報酬案件,人民法院應精心組織,統一部署,指派專人承辦。 十二、對重大、復雜、緊急的拖欠勞動報酬案件,由院長督辦或由上級人民法院掛牌督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