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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以下簡稱綜合監管)工作,明晰綜合監管思路,落實綜合監管職責,推進綜合監管機制建設,增強綜合監管工作效能,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結合綜合監管工作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做好綜合監管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充分認識做好綜合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綜合監管是指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同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這是《安全生產法》賦予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能。在我國現行體制下,對各有關部門、各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宏觀管理和有效監督,是保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得到全面貫徹落實的必要手段,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舉措。
(二)充分認識綜合監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近年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同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認真履行綜合監管職責,不斷探索綜合監管工作的方式和途徑,加大綜合監管工作力度,為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全國綜合監管工作的情況來看,一些地方還存在著思想認識不夠統一、職責定位不夠準確、工作思路不夠清晰、監管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特別是目前部分行業和領域事故總量仍然較大,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綜合監管工作面臨的任務十分艱巨。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綜合監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做好綜合監管工作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
(三)準確把握綜合監管工作的基本原則。堅持行業主管、各司其職;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監管;堅持區別對待、分類指導;堅持綜合協調、監督檢查。
二、依法履行綜合監管工作職責
(四)加強地方法規和標準體系建設。研究提出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草案及意見和建議,制定、修訂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標準、規范,指導有關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制定、修訂工作等。
(五)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實施。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中長期安全生產規劃和安全科技發展規劃,提高安全管理的科技水平,對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科技發展進行宏觀指導。推動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將安全生產規劃目標、主要任務和重點工程等相關內容,納入地方政府規劃綱要、有關行業和領域發展規劃,實現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六)實施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研究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考核體系,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實行“一崗雙責”,將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分解并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情況考核結果納入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政績、業績考核內容,并將考核結果予以通報,推動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七)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研究部署、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隱患排查治理,組織安全生產綜合性檢查,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各項工作,對發現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跟蹤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整改。
(八)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重大工作部署的情況,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的履職和責任落實情況,并進行評估和通報。
(九)嚴格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依法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責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對事故查處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強化行政問責和社會監督;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對重大和典型事故相關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深刻分析事故原因,以事故教訓推動工作,防范事故發生。
(十)推進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依法開展對有關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推進事故預防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管工作。
(十一)綜合分析和把握安全生產形勢。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和評估,研究分析安全生產的傾向性、規律性問題和深層次矛盾,及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研判、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及發展趨勢,提出重大對策措施和建議等。
(十二)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組織、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行業和領域特別是跨部門、跨行業和領域、跨地區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并監督落實。
(十三)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相關工作。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調整、科技進步、資金投入、技術改造、企業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推廣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推動安全發展。
(十四)指導監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組織實施或督促指導開展有關行業和領域建設項目特別是高危行業、較大風險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對有關部門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進行監督,嚴格安全準入,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十五)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掌握各類應急資源,組織指揮和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編制、演練和人員培訓,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應急機構、平臺和應急救援基地、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六)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利用“安全生產月”和“安全生產萬里行”等活動平臺,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開展對政府和企業有關負責人的安全培訓,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強化對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安全培訓,提高其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能。
三、建立和完善綜合監管工作制度
(十七)建立和完善工作通報制度。通過領導會商、工作例會、安委會聯絡員會議、印發通報、編發簡報等多種方式,定期與有關部門進行工作信息交流與溝通,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十八)建立和完善工作協調制度。對涉及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全局的重大舉措,對需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配合的工作,對涉及跨部門、跨行業和領域、跨地區的重大問題、難點問題和突出問題,充分發揮協調樞紐作用,協調組織各方力量,予以妥善解決。
(十九)建立和完善考核評估制度。研究對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綜合考核評估辦法,對安全生產工作成效明顯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引導激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主動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建立和完善形勢分析制度。定期與有關部門分析安全生產工作運行的特點及規律,研究階段性重點區域、重點企業、重點環節和重點工作,把握安全生產工作主動權。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制度。充分運用《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賦予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權和行政處罰權,組織或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專項整治、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檢查、專項督查抽查、聯合執法等。對發現的突出問題和重大安全隱患,提請并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采取整改措施。
四、加強領導,統籌協調,不斷開創綜合監管工作新局面
(二十二)加強對綜合監管工作的領導。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綜合監管工作,切實加強對綜合監管工作的領導,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綜合監管人員,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將綜合監管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責任分工,及時研究和掌握綜合監管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形勢,解決影響全局的重大問題、突出問題。
(二十三)加強對綜合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統籌協調,妥善處理好綜合監管工作和部分行業直接監管的關系,處理好綜合監管和有關部門安全監管的關系,處理好綜合監管和屬地管理的關系,處理好綜合監管和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關系。
(二十四)不斷探索創新綜合監管工作。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創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及時總結和交流綜合監管工作的經驗,認真履行職責,努力實現指導有思路、協調有權威、監督有力度、檢查有效果的綜合監管工作目標,不斷取得綜合監管工作新成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可結合本地區情況和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指導本地區綜合監管工作。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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