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規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自由職業者、臨時性就業人員和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和《湖北省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省政府第152號令),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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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省城鎮就業且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從農村進城從事個體經營并有工商營業執照和固定經營場所及繳費能力的人員、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自由職業者、在用人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或者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勞動者,可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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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為國有、集體企業或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成為上述人員的,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或補繳手續后,可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本辦法參保。 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職工(不含非全日制勞動關系),只能隨用人單位參保,不能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本辦法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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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首次申請參保的,應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及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城鎮就業證明等資料,到就業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綜合服務大廳個人服務窗口辦理參保登記、繳費申報手續,并從辦理參保手續的當月,開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同時開始計算繳費年限,不能通過往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來增加實際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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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已參保的國有、集體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本辦法參保的,根據本人檔案、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個人養老保險手冊等資料,到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綜合服務大廳個人服務窗口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當地實施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且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首次參保時,由本人申請并按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后,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不補繳則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因判刑、勞教、開除、除名、自動離職等原因離開工作單位,其原工作時間按國家規定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人員,不能按此條規定進行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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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動保障部門每年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至300%的范圍內,確定并公布若干繳費基數檔次。按本辦法參保人員,根據本人經濟收入狀況,從中選擇一個檔次,申報本年度繳費基數。其中,在用人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其用人單位應在支付工資的同時,按規定將應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付給職工本人,支付標準與單位為其他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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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本辦法參保人員,原則上應按當地規定的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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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保人員可按月或按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繳納當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能跨年度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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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保人員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180個月)的,若本人申請,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允許其繼續繳費,但延長繳費年限最多不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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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保人員每年應按規定的繳費基數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若未申報或已申報但未繳費或未足額繳費的,以后補繳時,一律由本人從補繳時該年度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繳費基數檔次中,選擇一個標準作為補繳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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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對繳費年滿15年后自動終止繳費的人員,以及不連續繳費而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鄂勞社辦[2001]232號文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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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按本辦法參保人員建立一個終生不變的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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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除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記入個人賬戶外,其余部分進入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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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個人賬戶資金按規定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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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180個月)以上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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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其退休審批及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程序為:本人提出申請,檔案托管機構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其繳費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基本養老金標準并按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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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 基礎養老金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儲存額(本金加利息)除以120個月計發。 當地實施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的原國有、集體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按本辦法第四條 或第九條 規定參保的,退休后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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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180個月),且本人不愿意繼續繳費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和從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劃入統籌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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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和從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劃入統籌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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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參保人員退休后在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準給予喪葬補助費和家屬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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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異地就業、且戶籍經有關部門批準遷移的,原參保地、新就業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辦理其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手續,并按國家統一規定將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從原參保地轉移到新就業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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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異地就業、但戶籍仍保留在原藉的,可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繼續在原參保地繳納養老保險費。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有關參保、繳費的證明后,新就業地不再將其納入當地養老保險擴面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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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以前有關規定與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國家今后出臺新的規定,本辦法將按新規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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