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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單位),中央、自治區駐固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切實維護好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關于轉發〈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寧建〈金管〉字〔2005〕3號)精神,結合我市當前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從2007年7月1日起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有關規定,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統一調整為5—12%(即:最低繳存比例為5%,最高繳存比例為12%)。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3倍。 三、中央、自治區駐固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可參照全區本行業標準執行。 四、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協作,切實做好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調整的相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