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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助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通知》 (廈府〔 2005 〕 99 號)施行后,工傷保險基金對進一步分散用人單位的風險,優化廈門投資環境,吸引創業者在廈投資起了良好的作用。為確實保障工傷職工、尤其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分散用人單位的風險,創造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就業環境,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補助范圍、補助條件作如下調整: 一、用人單位參保職工2004 年1 月1 日至2004 年12 月31 日期間發生工傷、并達到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后持續在用人單位留用,并連續參保繳費的,在2005 年1 月1 日之后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由用人單位按《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規定標準全額支付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可以納入工傷保險基金補助范圍,享受廈府〔 2005 〕 99 號文規定的補助標準。具體由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發。 二、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由用人單位按《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的規定標準總額,全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給工傷職工。雙方就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付金額協商達成一致賠付結果的,或依法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賠付結果的,按以下規定處理:其中5 、6 級傷殘的,用人單位賠付金額達到規定標準總額的75 %以上的;7 、8 級傷殘的,用人單位賠付.金額達到規定標準總額的80 %以上的;9 、10 級傷殘的,用人單位賠付金額達到規定標準總額的85 %以上的,其由用人單位賠付的金額與按省規定標準總額之間的差額部分,可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支付工傷職工。具體經工傷職工申請,由社保經辦機構按廈府〔 2005 〕 99 號文的規定核準并直接撥付給工傷職工。 廈門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