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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州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下崗、保留勞動關系職工在新聘用單位能否享受經濟補償金的請示》(萬勞社辦〔2001〕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下崗職工在新的用人單位非正式就業的,按原重慶市勞動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企業下崗職工勞動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勞辦發〔1997〕30號)中關于雙方應協商簽訂用工協議的規定辦理。 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在新的用人單位非正式就業的,參照上述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新的用人單位未與下崗職工或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簽訂用工協議,或用工協議中對解聘時有關經濟補償的問題沒有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OO一年十月十八日 |